法學家的社會批判與關懷 環境法治
法律是一個特別具有社會性的學科,如果缺乏社會關懷,這樣的法學家要打折扣。
2016/10/11 60140
圖/Meine Reise

「吾十有五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論語為政篇),這是孔子個人70歲以後為自己人生所做的註腳,也成為中國世世代代知識份子的人生圖像。


其實,孔子這個人生的況述,某個程度來講還頗令人稱羨呢。從心所欲不逾矩,說易行難,在孔子身上,最著名的就是著書立說,寫下春秋,訂下褒貶多少人物的標準。這是孔子的一家之言,他的判斷方式與標準,成為以後世代的共同依歸,已是後話,並非孔子預期。


法律的志業,是否也有這樣的起伏變化,在不同的人生階段,有不同的景緻與面貌?有志於法學的人,終其一生,始終如一者有多少?始終如一的樣貌又是如何?


雖然法學是不是科學,一直存在爭論,但將法學說成是一門藝術,恐怕會嚇壞很多人。因為藝術沒有具體標準,或有驚艷,但很難預期;判決如果很難預期,或者法官像個藝術家,對司法的可信度不見得是好事。


台灣從解嚴之前,就不乏關懷社會、甚至批判社會的法學家,使法治在台灣逐漸成為人們的希望與信仰;解嚴之後,法學家也前仆後繼,廓清法治的真相,希望將台灣推向依法治理的典範。實際的情況距離理想尚遠。


法學家的成長,不是一夕造成的,能創立拘束一生或永世正確的「法理」,如果不是不可能,至少也接近是奇蹟。在真理尋獲之前,法學豈止應該謙卑而已。


有一些原本奉為圭臬的權力或信念,例如一黨專政、主權優於人權等,其具體內涵在不同的國度或社會情境,理解不同,實際執行的狀況有差異。其他關於人的尊嚴的重視,如果不是二次大戰後,德國對於希特勒統治的徹底反省,付出沉痛而可觀的代價,能有實質內涵的可能嗎?


假如民主是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的話,其內涵有一致性?拉丁美洲有人要以投票方式將總統任期取消,這和帝制有何不同?所以,制衡才是民主的硬道理。對於權力,一定要牽制與平衡。沒有制衡,光有民主的形式,有意義嗎?但是,因此而否定民主,是不是太超過了?


北大法學院著名的法學教授賀衛方曾說:「法律是一個特別具有社會性的學科,社會就是我們的實驗室。如果你的學說與社會是沒有關連的,或者說,當發現社會的弊端,違反法治的弊端,不去作一些抨擊、批評和揭露,我覺得這就是真正缺乏一種社會關懷,這樣的法學家要打折扣的。」(南方人物週刊,2005.6期)當時他大概40幾歲。


沒有社會關懷,法學真的還有價值嗎?我非常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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