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環境的公司才是好公司 環境正義
建議從勞動部開始,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幫求職者彙整企業的污染受罰(行政罰、刑罰)資料,讓勞工可以選擇一份對環境更友善的工作。
2016/10/11 61445
圖/MikeWildadventure

環境與勞工有什麼關係?工廠如果製造任何的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地下水污染,勞工將是第一線的受害者,因此爭取無害工作環境是勞工運動的重要一環。如何改善勞工的工作環境,一直是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努力目標。我國也自1974年頒布《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工作場所的環境安全。

 

然而即便有相關法規,勞工因為環境污染致傷病的案例仍然層出不窮,在台灣著名的工傷事件如發生在桃園縣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事件,工廠長期在廠區附近傾倒有毒廢料、有機溶劑,導致地下水嚴重污染,工人因為飲用抽自污染地下水的水,導致至少1,395名勞工罹癌。諷刺的是,在1975年到1991年間勞委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RCA進行8次的勞動檢查,雖然發現該廠有違反《以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但僅發函要求RCA改善,並未確實盡到保護勞工的職責。

 

勞動關係中勞工與雇主的結合相當緊密,雇主單方面決定勞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容,並提供勞工設備,所以勞工對雇主有一種特別信賴關係,雇主負有提供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設備,以避免勞工受職業災害的義務,因此雇主除了要給付勞工薪資之外,也要提供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基於上述僱傭契約的特殊從屬性,除了勞動法之外,在民法的體系中也保護勞工的環境權益,在民法第483-1條僱傭契約專章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如果勞工在工作期間受損害,可以向雇主求償,且推定雇主有過失。影響勞工生命、身體、健康的因素當然包括環境。

 

除了法規對勞工的保護之外,現代國民教育水平普遍提升,勞工更應該關注自身的工作環境。勞動者每天在工作場所的時間超過8小時,對於工作場所的狀況最了解,如發現異狀最好可以通報地方環保局,當然離開也是一個自保的選項。去年(104)修正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入所謂「吹哨者條款」,鼓勵勞工檢舉不法,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並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

 

當然,選擇一家低污染的公司也是一個勞工自我保護的方法,例如中國大陸在2007年訂定「環境​​資訊公開辦法」,每年系統性的發布污染企業名單,讓求職者一目了然,同時避免勞工在為公司、為國家拚經濟的過程中,不知不覺成為破壞環境的幫兇。我們建議從勞動部開始,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幫求職者彙整企業的污染受罰(行政罰、刑罰)資料,讓勞工可以選擇一份對環境更友善的工作。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可就自己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環境表現訂定標準、定期公布,相信對於推動企業環境公民、企業永續責任必有助益,同時也是保障勞工、消費者、一般社會大眾最簡單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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