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校園禁賣瓶裝水,「法源依據」不是問題 水與海洋
環保不只是環保署的工作,應該是全國各部門應該共同奮力支持的方向,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用「沒有法律依據」當作不行動的理由。
2016/10/11 58538
圖/Rattakarn_

本文刊登於2016-03-01《環報第51期》


台北市在去年八月訂頒「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學校部分,除了國中以下學校禁止販售瓶裝水外,高中職以下學校,也將全面禁用紙餐盒及美耐皿餐具。台北市估計,新制上路後,全台北市國中、小學生約二十萬人,以一年上學兩百天,每人一天喝一瓶水計算,這項政策實施之後,一年可以減少約四千萬個寶特瓶。


台北市的環保小革命,卻似乎沒有辦法得到其他縣市的響應。據報載,其他都會區雖然也都鼓勵學生使用重複性餐具,但認為禁售瓶裝水/禁用一次性餐具的政策缺乏「法源依據」,因此持保守態度。例如高市教育局認為,瓶裝水不得進入校園並無法源依據,目前都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只要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裝礦泉水規格者就可以販售。


高雄一向水質欠佳,市民對於學校的飲水機水源普遍不具信心,因此對於推動瓶裝水禁入校園似有顧忌,但我們必須強調,瓶裝水以及營業用桶裝、包裝礦泉水進入校園的考量不盡相同,高雄市政府應該從環境友善的角度,重新思考此一問題。


回到台北市的禁用瓶裝水政策。禁止的應該是水的包裝器皿,而不是水本身。


到底校園禁售瓶裝水需要什麼法源依據?如果沒有法源,台北市的「校園瓶裝水禁售令」,是否有違法之嫌?什麼是「法源依據」其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細看「台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它是一項行政規則,要點中的確沒有指出明確的法律/自治條例的依據,但我們要問的是,校園禁售瓶裝水真的需要法律依據嗎?到底台北市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可見,行政規則屬於行政機關最常運用之工具,機關行政人員如能熟悉行政規則之訂定原則,對於行政管理機制之建立,應有相當助益。


在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零七、三四四、三四七、二四七等號解釋值得參考,依這些解釋意旨,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法律』所發布之命令具有其合法性,易言之,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法律,得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作為執行之工具,非謂行政機關訂定所有行政命令均須法律授權。


這就是為什麼行政機關的「權限」很大,而要時時加以檢視的原因所在。


校園禁售瓶裝水有限制誰的自由權利嗎?是瓶裝水商有利用福利社作為銷售通路的權利,或是學生有購買礦泉水的權利?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理由書,當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需要由法律加以規定,以保障人民。我們認為,學校並非私人場所,且學校對於推動環境或飲水的措施有一定的自主權限,瓶裝水並非學生的必需品,這兩點都不是受法律保障的重大自由權利,因此禁止校園販售瓶裝水,其實並不需要明確的法律授權。

而教育部頒布的「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只是規定任何在校園販售的食品需要符合該標準,並不代表符合標準的食品都可以在校園販賣,高雄市教育局顯然有所誤會。


進一步說,在校園禁售瓶裝水的政策上,環境基本法與環境教育法早已提供全國各縣市充足的「法源依據」。例如環境教育法第三條定義環境教育為:「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另外環境基本法第8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就此而言,學校依據環境基本法的精神,當然可以配合環境教育法避免販售對環境不友善的商品,藉此培養下一代環境優先、永續消費的觀念。

因此,台北市禁止國中以下學校販賣瓶裝水,重點是在寶特瓶,不是在水而已。事實上,推動自來水飲用有其政策延續性,早自民國88年起台北市自來水處便開始推動自來水直接飲用;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也曾在媒體簇擁下上演生飲秀,宣布捷運車站附設生飲台可以安心無虞,當時便規劃將目標擴大至政府機關及學校等單位。


安全用水在校園有其特殊及象徵意義,首先,擁有安全飲用水應當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國民的基本權利,應該是教育主管當局應該共同追求的目標與施政的依歸。其次,如果提供安全飲用水是校園應該作的事情,那麼從環境的角度,禁止販售瓶裝水恰恰是減少不必要的消費的作法,也是永續教育應當傳遞的訊息。以瓶裝水產生的塑膠為例,雖然大部分校園均有進行回收,但也因此國小環境教育容易陷入「回收教育」的窠臼中,彷彿做好回收就是新時代所需的環境作為,但更重要的源頭減量,卻很少討論。


有研究指出,人類每年製造一億噸塑料垃圾,其中10%約800萬噸流入海洋,目前海洋中的塑膠垃圾估計重1億5000萬公噸,預計到了2050年,全球海洋中的塑膠將比魚多。人類正在用不可思議的速度破壞環境,我們必須先想辦法減緩破壞,才可能談得上改善環境。


環保不只是環保署的工作,應該是全國各部門應該共同奮力支持的方向,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用「沒有法律依據」當作不行動的理由,進而對於環境不友善的行為與結果視而未見!


全台灣高中以下學生數超過2百萬人,假如跟台北市一樣的推估,全台灣一年可以減少大約4億個寶特瓶!如能透過校園禁賣瓶裝水行動達到環境教育目的,甚至影響日常消費習慣,對環境的助益顯而易見。


我們呼籲其他縣市隨之跟進,為台灣的永續未來積極貢獻,要記住「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環境基本法、環境教育法都在等著公務員諸君的活用,教育部門與環境部門攜手通力合作,才能真正發揮引領台灣邁向永續發展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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