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蔡總統就職演說,並沒有提太多環境與永續的願景。
今年六月五日,《環境教育法》即將邁入10年,環境教育基金每年支出4-5億元投入環境教育,實施成效、帶來之影響與改變為何?預計看不到這樣的檢討。
茲逢地球日50周年,我們特別從民間角度,再次檢視《環教法》實施成效,以策勵未來。
【驚人的環境教育「政績」】
7,114個單位、345萬多人粗估包括:機關34萬人、公營事業機構51萬人、學校258萬人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約1萬人),佔台灣人口15%,環境教育時數超過2,730萬小時,平均每人近8小時,這是2018年全台灣根據《環境教育法》所實施的環境教育的人數與時數。
《環教法》於2010通過、2011年施行以來,9年間粗估已有3,006萬人次接受合計約1.2億小時環境教育。現在,是時候檢視這些「量化」指標的意義與問題。
【再探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教育的目的是讓環境更好」】
世界上有環教法的國家不多,包括美國在內可能只有不到十國。瑞典沒有環教法,但當瑞典老師撥放關於氣候變遷的影片,格蕾塔(Greta Thunberg)看到了,影響她的前半生,也影響全世界。顯見有環境教育法不一定有好的環境教育,反之亦然,所以從頭探討環境教育立法的存在目的是有意義的。
在台灣,「立法目的」往往不被認真看待,但若要檢視一部法律的實施成效,就必須檢視其立法之初希望達成的目的。
我國《環教法》第1條列出的目的清單很長,包括「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達到永續發展。」
但沒有講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環境教育的目的應該要讓環境更好」。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需有「實益」,如同憲法如果不能保障人民免於被非法拘禁的自由,那憲法就只是一篇文章;所有環境法規的存在都有共同「實益」,就是讓環境更好,《環教法》亦然,
現行《環教法》的立法目的偏向定位環境教育為一種知識教育、道德教育,然而,在環境惡化快速,環境教育更應重視「知行合一」。
美國環保署網站將環境教育定義為「允許個人探索環境問題,參與解決問題並採取行動改善環境的過程。其結果是,個人對環境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並具備做出明智和負責任的決定的能力。」去掉道德與正義的語言,美國環保署的定義更直觀說出為什麼要制定環境教育法—培養改善環境問題的能力。
以此為經,我們可以看看這十年間,從總統到小學生,是否得到足以培養認識環境問題、改善環境問題能力的環境教育。
【總統的環境教育】
所有公務員都有接受環境教育的義務,總統也不例外。
2010年環教法通過時,時任總統的馬英九先生上了第一堂環境教育課,課程長度僅1小時,包括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汪靜明教授主講「環境生態」課程及觀賞「臺灣百年環境有你」影片,聆聽五股溼地生態導覽。
這是第一次,竟也成為絕響。歷年環保署公布的「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從未記載總統府的環境教育課程實施狀況。
其實突顯總統的環境教育課「很.有.必.要 」,首先這是法律規定的,總統也有上課的義務,總統翹課,「上行下效」將貶低環境教育的價值,不利於環境教育推行。
其次,總統環境教育課程的內容如何安排,可以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這堂課的形式可以很有創意,例如由一群小學生設計課程擔任講師,也可以是和環保團體的開放討論,一年四小時的環境教育可以看做總統的「環境時刻」,經過用心設計的課程,正可為全國的環境教育帶來示範作用。
去年7月環保署上午在行政院會報告「107年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時,行政院長蘇貞昌很誠實的指出:「在執行面上要請環保署針對實施環境教育的態樣、方法再予務實檢討,不用強調每年有幾百萬人參加環境教育,避免流於形式,為應付法律而做虛工。」
改變何不從總統的環境課、行政院長的環境課做起?
2015年10月,環品會曾經為當時的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先生上了一堂「給政治領袖的一堂氣候變遷課」,我們問:
當台灣總統與立委選舉只剩三個月不到的時間,到底有多少有志問鼎國家領導人地位的政治領袖關心氣候問題,及其可能產生對台灣未來世代與發展的影響?
台灣雖然也提出了自己的INDCs(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通稱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但政府並未有任何進一步說明要如何達成目標?
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達163.8百萬公噸,佔全台的60%,但台灣在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時,幾乎有志一同,不分朝野,都對燃煤火力發電的問題視而不見。燃煤發電真的是一塊無法撼動的大石頭?
距離2030年還有15年,也可以說是「只」有15年,唯有誠實、勇敢的面對我們的問題,將能源改革聚焦電廠,從空污法、溫管法以及各部門法規多管齊下,同時積極擴展其他替代方案,包括開放電力自由化(電業法)、課徵再生能源稅以及其他的基礎建設改善(最近的道路鋪面改革也有助吸碳)等等,才能帶給下一代希望、動能以及願景,真正可以實現的願景。
上完這樣的環境課,總統有機會更重視環境基本法、不與全球對抗氣候變遷主流的巴黎協定背道而馳。《環教法》要讓環境變得更好,總統可不能任意缺席翹課。
【小學生的環境教育】
《環教法》第19條規定,高中職以下學生要參加每年四小時環境教育。我們可以問,對當中年紀最小的小學生來說(例如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他們什麼樣的環境教育,可以未台灣帶來更好的環境? 不論是現在或未來。
本會從2012年以來累計前往超過1千所小學進行環境教育,我們注意到台灣在2014年內國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與環境永續大有關係。在供給人類所需、不抱怨、沒有權利等方面,兒童與環境有好多讓人驚訝的共通點,他們同樣是人類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同時也最無力反抗成年人或社會群體的濫用;受到不當對待時也同樣難以為自己發聲求救。
透過認識《兒童權利公約》的幾個重要條文,小朋友學習做「有尊嚴的兒童」,包括:
(第二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許多國家存在對特定族群的歧視,故意將有毒廢棄物的掩埋場、焚化爐等高風險的嫌惡設施蓋在特定族群的聚落,讓他們與兒童在惡劣的環境下生活。這是違反平等不歧視的作法,也是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第三條)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兒童的最佳利益是什麼? 這是一個因人而異的問題,而且必須由兒童自己思考後大聲講出來才有意義。不過,擁有一個健康又安全的環境應該是兒童的核心利益,如何成為「最佳」或許有不同的適用情況。想想看在自己的生活中,有沒有什麼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在大人或政府做決定時,並沒有考量自己的最佳利益?
(第六條)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生存與發展權就是讓每個兒童都獲得發展的平等機會。這也是因人而異的兒童權利,例如身心有特殊狀況的小朋友,在學習過程中應該獲得額外/更多的協助。
在特定領域努力有突出表現的小朋友,也應該有機會獲得更多支持發展其興趣與才能。而實現這樣的協助、支持的政府機關,是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特別是司法的角色舉足輕重,不可忽視。
(第十二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
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其他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
2.該項權利之行使得予以限制,惟應以法律規定且以達到下列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a 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名譽;或
(b 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道德。
→第13條與12條合在一起看,強調兒童就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且其意見應該有被採納的機會。尤其是第12條是針對「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所作的規範,國家應該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之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也就是不能任意忽略。
這就顛覆了傳統認為小孩子只要聽大人的話就好的觀念。
但是表達意見也不是隨便表達,沒有價值或建設性的意見,即便是兒童也不會被尊重。所以除了社會要留給兒童表達意見的管道外,小朋友自己也要仔細思考要表達的內容,學習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待續)
本文刊登於本會電子報「環報:地球日特刊」:http://www.eqpf.org/envi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