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面對光電開發,行政院要有「氣候視野」 環境正義
光電只是能源的一環
2020/10/06 16350
中時新聞網

據報導,9月23日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與光電業者代表於行政院召開閉門會議,依照會議共識,農委會將在1周內盤點長期廢耕或(平地造林)林相不佳的2萬公頃農地,以便光電業者種電。


趕在中秋連假前夕,行政院似乎急著解決農地種電爭議,但在「2025年太陽光電建制量要達成20GW目標」的大旗下,行政院已經衝過頭,忘記再生能源發展目的是引導台灣氣候轉型,過程、手段可能比結果更重要。


例如,光電業者是否扮演「氣候友善角色」,經過10、20年發電、清洗維護,水質、土地是否退化,從土地碳管理角度看,衝擊有多少?民團所倡議,經濟部與內政部、農委會研擬之「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是否以生態優先、環境優先、比例、預警等環境法原則作為引導,實現《環境基本法》第3條所稱:「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還是只有政府為了用電努力配合業者?


要知道,光電只是能源的一環,行政院的氣候視野是要為土地多樣功能及其氣候角色把關,平地造林就是最明顯,這是最不應該受到影響的土地,特別是政府已投入快20年的寶貴時間。
農委會雖然不斷強調會進行盤點,區分:可適合農作的,具有生物棲地生態保育價值者,或者地利欠佳或「林相不佳」者;上述回應看似科學,但何謂「林相不佳」,為何不佳,是否可以改善,並未有「科學」性的方法與基礎,全憑政府說了算?


我們強調,平地造林政策是「現在進行式」,有法規、有權責、有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書、有計畫目標與效益,如果造林不力,更可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補助費用,而這些「政策工具」目前都屬於政府立即可用的,絕對不是上述「盤點」、「區分」就可以了事的。造林成效如有不佳,應先公開、究責,次補強,而非一筆勾消遁入光電開發名下,再由台糖賺上一筆,慷納稅人之慨。


我們正走在氣候轉型的十字路口,行政院須看到台灣永續土地利用的方式及其影響,心中不能只有業者的壓力與聲音。(作者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


本文經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09年10月6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006000637-260109?chdtv&fbclid=IwAR3ob3X6o9-5l6ZjnyrF-VNCvf2njKJ-PtKVxF6GdvClm2DuoiHiKwLMf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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