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環境不保護署? 環境正義 環境法治
雲林縣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引起中央地方激辯。但在這場法律論戰背後,人民真正想問的是:環保署想要的天空是什麼?
2016/09/11 51480

環境不保護署?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資深研究員高思齊

今年(104)六月,雲林縣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要求縣內工廠不要再繼續燃燒品質低劣的生煤、石油焦,以免危害居民身體健康。環保署和經濟部在第一時間就反對,日前(9/7)環保署正式發函雲林縣,告知禁燒生煤、石油焦的自治條例無效。

環保署當然有提出法律依據,雲林縣李縣長也針對環保署的理由一一反駁,但是在這場法律論戰背後,人民真正想問的是:「環保署想要的天空是什麼?」

依據國內外及世界衛生組織相關研究,生煤及石油焦如果作為燃料使用,為PM2.5的主要來源,並容易吸附有毒物質,如鉛、鎘、汞、釩等重金屬、以及戴奧辛、多環芳烴有機物及有毒微生物等,且由於PM2.5體積小於2.5微米,可以穿透肺泡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全身,會對呼吸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導致哮喘、肺癌、心血管疾病、出生缺陷和過早死亡。

六輕從1998年開始運轉,是全台唯一使用石油焦發電的工廠,同時和1992年運轉的台中火力發電廠是國內主要使用生煤發電者,代表這些致命霧霾,已經籠罩台灣的天空超過20年。學者的研究也已經指出六輕排放的汙染提高了附近居民罹癌的風險,更造成全台每人平均折壽43.6天。

除非環保署認為上述研究並非事實,或者有其他更堅強的論據可以為六輕使用石油焦與生煤發電背書,否則照理講,環保署應該主動立法改善,或者大力支持雲林縣禁燒生煤、石油焦,還給台灣人民乾淨的空氣 ; 如果環保署認為學者的研究不正確,或是認為六輕的污染並不嚴重,也應該提出長期觀測研究的數據資料加以反駁,而不是用幾行法律文字就想要阻止雲林縣自救。畢竟只靠法律意見是無法治理環境的,否則環保署改隸法務部即可。

環境基本法第7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第2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

可見,如果真要在法律上下功夫,環保署要做的應該是努力堅持環境保護的理念,創新環保法規,將已經公佈施行13年的《環境基本法》深化、賦予生機,發揮「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環境基本法第3條)的實質功能,但環保署卻長年無視此一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典,還揚起法律的刀劍舞向環境,豈不諷刺!

中國大陸是集權國家,透過紀錄片《穹頂之下》,柴靜說出了人民想要的乾淨天空;在APEC會議期間,習近平也用行動證明北京也可以看到藍天,哪怕是以極權的手段達成。反觀台灣這個自詡民主、先進的國家,卻無法誠實面對台灣上空的霧霾真相,難道台灣上空的霧霾是環保署要的天空?如果不是,那環保署的態度、方法又是什麼呢?

後記:截至105年9月《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禁燒品質低劣的生煤、石油焦等爭議仍未獲得解決;目前雲林縣政府轉由核發許可證著力,降低生煤使用量並縮減展延時間為2年,引起台塑與麥寮汽電不服,繼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附註:環保署針對本文已撰文回應,請點選「其他連結」,進入環保署網頁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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