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荷蘭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表示,政府必須對氣候變遷採取緊急行動,以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這起訴訟由荷蘭環保組織「緊急議程」(Urgenda)於2013年提出,要求荷蘭政府必須提高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在2020年降低至1990年的25%,而非荷蘭政府原訂的17%。
2015年6月海牙地方法院判決Urgenda勝訴,2018年10月海牙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週五荷蘭最高法院援引《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二條(生命權) 與第八條(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重申「荷蘭政府有義務保護荷蘭居民免遭氣候變遷的嚴重威脅」。
事實上,荷蘭政府雖然不斷上訴,但卻沒有將法院命令擱置不理。今年三月,荷蘭政府通知瑞典能源公司Vattenfall在今年底提前關閉650兆瓦(MW)的燃煤發電廠Hemweg 8, 這是荷蘭現存五座燃煤電廠中的一座(1994年啟用),原訂運行期間到2024年,荷蘭政府為了達成法院的減碳命令,不惜賠償Vattenfall的損失也要提前除役,但依據本月中荷蘭經濟事務和氣候部長埃里克·維伯斯(Eric Wiebes)發布的聲明顯示,明年的減排量預計為20%,還是達不到25%的目標。
本案是氣候訴訟重要的里程碑案例,對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的47國都有拘束力,也在全球產生影響。在過去的六年中,至少有十二個類似的案件在其他國家/地區提起,其中美國的青少年氣候訴訟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在巴基斯坦和哥倫比亞的訴訟則取得了重大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