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昨天(2019/4/2)下午發布環境白皮書,以2016年為基準年,承諾2030年台電「空汙排放總量」將減少一半,而溫室氣體的排放「強度」將降低20%。
看到這樣的新聞,民眾該作何反應?應該拍手叫好,感謝台電解民於霧霾之中?或是應該想一想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台電是否真的履行了社會責任?以下問題,我們需要進一步釐清,才能正確評價台電發布這項目標的意義與價值:
第一,這裡的空汙減半是否指全部的空氣汙染物都減半?或是只有懸浮微粒?
空氣汙染物至少包括懸浮微粒(PM10、PM2.5)、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等物質,而燃燒天然氣會排放大量氮氧化物,當去年賴前行政院長提出2025年要將天然氣的比例從現在的32.4%提升到50%時,氮氧化物的排放要如何減少?
第二,懸浮微粒雖然可以透過超超臨界機組與粒狀物去除系統減少排放於空氣之中,但相對的,吸附的煤灰也會變多,這些煤灰含有砷、汞、鉛、鎘等重金屬,台中火力發電廠近年都把燃煤產生的廢棄物「煤灰」,倒在彰濱工業區「填海造陸」,彰濱工業區附近海水已被國際組織驗出重金屬嚴重汙染。未來增加的煤灰要如何處理?
第三,溫室氣體的目標為何是降低「排放強度」,而不是降低排放「總量」?
台灣在2015年通過一項名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要在2030年達到排放2.14億公噸 以下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電力業占全台溫室氣體排放的66%,是最主要的排放來源,如果台電放棄用「總量」作為標準,而改以曖昧的「減少排放強度」(當化石燃料使用量增加,即使排放強度下降,排放總量仍然可能增加),我國對國際承諾的減排目標將不可能達成。
第四,台電的溫室氣體排放責任有沒有被放水?
如前所述,電力業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佔全台的66%,以2016年排放2.93億公噸計算,台電在2030年至少要減少5千萬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溫室氣體。但是現在政府卻定調各部門的減量責任要以「間接排放」作為計算基礎,也就是使用電力者要分攤發電者的排放責任,改用間接排放計算後,電力業的排放佔比從66%降低為10%,乍看之下有道理,但是在電力選擇不自由的台灣,電力消費者根本無從選擇價格合理的低碳能源,形成最有減碳潛力者(電力業),減碳責任反而極輕的荒謬現象,在這種遊戲規則下,台灣的減碳目標恐怕是拿來呼嚨人的。
經過上述分析可知,台電洋洋得意提出的環境白皮書,只是把532(氣/煤/再生能源)配比的能源政策換一個方式再講一次,燃氣照樣要面對氮氧化物汙染、接收站照樣會有破壞藻礁的疑慮;燃煤仍然要面對煤灰傾倒、溫室氣體無法吸收的難題;我們的能源轉型還是無法寄期望於台電的這份「環境白皮書」啊。
本文經節錄、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08年4月5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