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深澳電廠有必要重啟環評 環境法治
深澳「紕漏」不斷,先是副署長恣意解釋法律,再來是瑞芳保育區禁止開發,接下來還會出什麼紕漏?要求當前的主政者誠實面對錯誤,好像很難。
2018/04/16 52284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環保局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謝英士董事長、高思齊研究員

 

深澳電廠紕漏不斷,「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的爭議持續延燒。依照「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任何開發行為不得於「法律禁止利用地區」進行,但台電深澳電廠擬增設的防波堤卻位在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畫訂的瑞芳保育區之中。依據「海岸管理法」十二條,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屬於一級海岸保護區,除非有國家、公共安全需求不得開發。深澳電廠的環差結論未就此加以討論,有明顯重大瑕疵,恐成為無效的行政處分。

 

之所以出這麼大紕漏,就是因為深澳電廠是一個在95年通過環評卻沒有進行開發的「陳年舊案」。在這12年間,整體台灣的環境條件與人民的環境意識已經有巨大變化。例如海岸的漁業資源銳減,根據農委會的漁業年報,過去十年,台灣近海沿岸水產收獲量下降23%,為此於103年台灣通過「海岸管理法」,全力保護漁業資源;空氣污染的問題也受到高度關注,肺癌死亡率在近十年間蟬聯癌症之首、民眾發現混濁的天空不是「霧氣」而是「霧霾」,環保署也訂定了新的空氣品質標準以及電力業空污標準;更重要的是,台灣在2015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明訂我國20302050年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當然,今日之宜蘭與12年前的宜蘭也不相同……,這些變動疊加之下,深澳電廠的變更內容,其意義已經跟當年有顯著差異,客觀上必然會大幅增加北部環境的壓力。深澳電廠變更內容後重啟,不管技術如何更迭,均將與此法律及環境現實衝突,若不重新進行環評,對於整體排放的影響無法被揭露、所提出的減輕影響方案能否達到效果也無從檢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的環評案,除非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無須「重新辦理環評」,否則不得變更開發內容。就深澳電廠一案,應該注意的是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應重新辦理環評。這裡要問的是:深澳電廠的原申請內容變更,對上述兩者「有無加重影響之虞」、「環境品質之維護,有沒有不利影響」?

 

基於12年間法規、環境的變化,以及深澳電廠將帶來大量的空氣污致癌物、溫室氣體、對漁業保育區的破壞,就不難理解在環保署的環評大會上為什麼會有許多環評委員要求重做環評,實屬有理有據。

 

深澳「紕漏」不斷,先是副署長恣意解釋法律,顧此失彼出紕漏,再來是保育區出紕漏,接下來還會出什麼紕漏?會不會反應在選舉?錯誤的政策再多的紕漏也補不起來,要求當前的主政者誠實面對錯誤,好像很難。

 

本文經節錄、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07416日《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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