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溼地」將被廢止? 水與海洋 環境法治
104年2月濕地保育法施行迄今已經二年以上,這部強調「明智利用」的法律,真的能讓更多濕地獲得保護嗎?
2017/06/02 57573
竹安濕地 (Photo Credit:何一先,國家公園署)
104年2月濕地保育法施行迄今已經二年以上,象徵臺灣在土地、濕地的經營,將以更「明智利用」的方式進行,也代表環境保護,不再只重視汙染客體或是末端的污染管控,更進一步加入保育的觀念,著眼整體生態系的平衡。

但,重要濕地真的能因為這部法律而獲得保護嗎?

宜蘭縣竹安濕地,橫跨頭城、礁溪、壯圍三個鄉鎮,占地1,417公頃,相當於55座大安森林公園(大安森林公園面積約為25.9公頃)。濕地內除竹安溪及其沖積的泥灘外,也包含附近民眾的水田、魚塭等。多樣的棲地結構,正是生態多元且豐富的溫床,蘆葦、五節芒、稜果榕等植物四處可見,百種以上的鳥類四處飛舞、覓食;寒風刺骨之際,幸運點還可遇見紅尾伯勞或黑面琵鷺前來度冬。

這片美地,96年便被內政部納入「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作為辦理獎補助依據;宜蘭縣政府「似乎」也了解這塊土地的富足,濕地保育法啟用後,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為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竹安濕地完成劃設看似只差臨門一腳,但終究功虧一簣,105年7月宜蘭縣政府終向營建署申請廢止劃設。

儘管濕地保育法核心理念是「明智利用」,仍無法減緩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的衝突。竹安濕地附近居民,一聽聞土地即將劃設為重要濕地,便與土地價格滑落、禁止生產建設連結,於是組成自救會,拉起白布條,在多場座談會中,發起抗議行動,誓死捍衛土地。而經過一連串的陳請、抗議,宜蘭縣政府決定放棄這塊濕土,妥協於民,令人失望。

這樣的結果,完全肇因於人民對於濕地保育法的誤解以及政府機關的失職。濕地保育法明白指出,所謂濕地內的明智利用,是指在濕地生態系所能承受的情況下,得以對生態資源進行適地、適性、適量的使用[1]。因此該法第21條[2],即允許農漁業者在重要濕地內,以不破壞生態的方式活動。這對仰賴大自然生存的農人,不正是理所當然,否則農作物何以連年收成,土地何以永續生產?

濕地保育法也強調過保育計畫(第3章)、分區管理機制(第16條),將經營與未來發展性納入考量,宜蘭縣政府大可藉此計畫重新檢視,嘉獎對環境友善耕種、養殖的農漁家,並對破壞環境者予以指正或是汰除。另一方面,對於土地價格下滑的質疑,正可以前縣長林聰賢的理念---回歸農地農用以及環境永續發展,作為回應,但很可惜宜蘭縣政府沒有做出這些選擇,還是走回老路,便宜行事。

這究竟是不是飲鴆止渴,尚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在這場追求永續的漫長改革中,宜蘭沒法扮演領頭羊,台灣綠色轉型又慢了一步。

濕地保育法或許在內容以及實施上仍有檢討的空間,但其的確提供不同以往的觀念、手段保護環境。政府機關作為執行部門,應善用法律所提供的方法,與民眾充分溝通,讓人民理解一項政策或法律,其所代表的內涵,所應展望的理念,堅持立場、秉持原則,避免陷入人云亦云的民粹,耽擱生態的維護,違背濕地保育法設立的初衷。

後記:105年12月23日,105 年度「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第 7 次會議,已做出竹安濕地不列為重要濕地決議。會議記錄全文請點此

[1] 濕地保育法第四條第四款:「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2] 同法第21條第1項:「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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