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台灣會有環境正義辦公室? 環境正義
1994年,美國​公布12898號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關貫徹環境正義,成立環境正義辦公室。​那台灣如何回應呢?
2017/05/03 62504
1994年柯林頓政府通過環境正義行政法案(Photo Credit:By White House, Link)
正義常見的定義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權利」 ,在社會生活中充滿正義議題,環境領域也不例外。

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詞源起於美國 ,環境正義的運動工作者,將環境正義運動定位為一場「追求環境風險公平分配」的運動 。為了回應追求環境正義的聲音,1994年,柯林頓政府公布 12898 號環境正義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12898),要求所有的聯邦機關共同貫徹環境正義,找出哪些政策可能不成比例的對少數族群、低收入戶的健康或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成立環境正義辦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OEJ),同時公布環境正義的官方定義 (中文版如下):

在制訂、實施、執行環境法律、規章與政策時,確保人人享受公正的待遇並且能夠有意義地參與,而不分種族、膚色、原國籍或收入水平。

公正待遇意味著任何一個族群(包括種族、民族或按照社會經濟條件劃分的族群)都不應當不合比例地承受工業、市政或商業活動所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也不應當不合比例地受到聯邦、州、地方政府和部落的計劃與政策的影響。

有意義地參與表示:
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居民有適當機會參與決定對環境或健康有影響的計畫。
公眾意見能夠影響監管部門的決定。
決策程序尊重所有參與者的意見。
決策者主動徵求可能受影響者的意見並促進其參與。

「發展環境正義」也成為2010年傾上任的環保署長麗莎.傑克森的首要任務之一,2014年美國環保署續公布「環境正義計畫」,力求將環境正義概念導入其他各機關的政策、計畫中,作為引導全美各行政部門走向環境正義的指引。

為了進一步促進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環境正義的關注,美國環保署進一步制定指導文件,以確保社區需求被列入法規和政策制定的考量中。另外制定「法律工具」,列出聯邦環境法律中與環境正義相關的法規,包括清淨空氣法、清淨水法、資源保護與回收法(RCRA)、能源計畫與社區知情法(EPCRA)等。 

經過超過10年的深耕,美國各州、地方政府,環境正義已逐漸從觀念轉變為具體行動,某些地方政府開始採取「公民管理」、「民主化」的決策模式與執行程序。甚至基於「預警」(predictive policing)概念行動,讓公民清楚認識居住社區中的環境傷害與健康風險。例如加州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即設立一個稱為「環境正義執行處」的獨立單位,提供中低收入/少數族群參訪社區中被認為有污染之虞工廠的機會,且規定每一百天內要再度提供機會,讓社區可以持續監督特定工廠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金屬粉碎、汽車拆解、發電設施與鑄鐵業等汙染產業。 

美國甚至研發出一套環境正義可視化(EJ Screen)工具,可依據地理位置和人口、健康和環境數據產出詳細報告,辨識環境正義社區以及其內的工廠,伊利諾州甚至要求社區內的所有工廠都要向居民解釋設址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影響。 另外在科學工具方面,環境正義辦公室目前也在進行研究,了解環境正義的範圍人口是如何受到不平均環境健康影響,作為相關立法與政策的參考依據。 

美國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正義的實踐需要用科學、數據為基礎,但很可惜2013年環保署所出版的「環境正義給我的10堂課」手冊中,仍然是以提升國民教育為解決方案,顯示台灣對此議題的努力還有一段落差。

有鑒於環境正義的專業性、科學性、跨部門、等特性,我們認為環境正義工作需要更受重視,參考美國成立環境正義辦公室的企圖心,提供足夠預算、人力,進行長期的研究、規劃,深入了解並防止各地社區承擔過多環境健康風險,專責於促進社區居民參與環境相關計畫。更重要的是,環境正義不能只是環保署的事,如何引導經濟、農業、能源、交通等各部門設計符合環境正義的政策,讓國家的發展除了兼顧環境外更能兼顧公平與正義,才是這個單位最重要的任務。

台灣有環境正義的問題嗎?當然有,舉凡蘭嶼核廢場存廢、土地開發與利用、高山道路開發與農業、水資源分配等無一不是環境正義討論範疇,但,我們會有環境正義辦公室嗎? 在環資部成立遙遙無期,環保不受重視的情勢下,機會不會自己送上門,關於環境,仍需我們大家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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