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小英別阿Q了 環境法治
我國的《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極其寬鬆,​表面上​優於標準,​實際上​​根本還不足以保障空氣品質、人民健康​。
2017/03/31 63490
台電林口電廠(Photo Credit:中國時報/黃世麒攝)

蔡總統可能並不知道電廠空汙不超標的真相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資深研究員 高思齊

蔡英文總統於日前視察林口火力發電廠,大讚林口電廠的汙染物排放,不管是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以及PM 2.5,都優於環保標準,甚至能夠接近天然氣發電的水準。


台電果真如此優良?我們感到大大的疑問。

3月16號,基隆協和火力發電廠跳機,冒出大量黑煙,中山區周邊下了一小時的「煙灰雪」,結果基隆市環保局查看協和電廠煙囪上裝設的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居然「沒有超標」。最後因為空汙顆粒大到肉眼看得見,才裁罰十萬。

這是什麼神奇的魔術?都排出煤灰了卻仍然符合空汙標準?

其實問題出在我國的《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極其寬鬆,甚至是世界最寬。

國際能源署(IEA)在2016年整理各國的電廠空汙排放標準,為便於比較,將計算單位統一為「微克/立方公尺」(µg/m3)。

前段班是美國、歐盟,其既存(相較於新設)電廠氮氧化物(NOx)的標準在135~200微克/立方公尺,硫氧化物(SOx)的標準在185~200微克/立方公尺,中段班的日本大約是歐盟兩倍。

相較之下,台灣的排放標準在氮氧化物(NOx)為70 PPM(約為1715微克/立方公尺),硫氧化物(SOx)為70 PPM (約為1470微克/立方公尺),台灣的標準比印度還寬鬆,只跟印尼相當,是世界後段班中的後段班。

不只是既存電廠,新設電廠標準也一樣寬鬆。當其他國家透過加嚴新設發電機組標準,來加速提升發電效率的時候,我們的新設電廠仍然享有大到不可思議的空汙排放空間。

在這樣的寬鬆標準下,空汙法「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的宗旨顯得遙不可及。而主事者不斷強調「電廠合乎法規標準」,如果不是不知情,就是有刻意「愚民」之嫌。

事實上,環保署曾在民國100年與國科會合作,對汽電共生發電設施的空汙進行研究。當時也曾經調查美國的空汙標準,但卻因為美國的計算方式是以「每焦耳的空汙排放量」作為單位(ng/J),而非如同我國以排出氣體的汙染物濃度為計算基準,所以該份報告就只寫下「因(美國)與台灣的計算基準不同,因此需進一步調查與計算,始可比較其異同。」作為小結,甚為可惜,也讓國民錯失認知到我國電力設施標準如此寬鬆之機會。

再來,《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區分發電機組類型,使用不同的標準。但是觀察美國、日本,均未因為發電機組是汽力機組、汽電共生機組、氣渦輪機組、引擎機組而有不同規定,反而是用燃料種類去區分,如果使用的燃料品質較差,就適用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如此才能鼓勵火力電廠轉換高品質燃料。

最後是空汙監測不確實的問題。今年一月有環保團體指出台塑六輕去年有262筆超標數據,居然只有一筆開罰,其餘都被標註為「無效數據」 ,引發數據造假的爭議。當時副署長詹順貴回應,將會在1個月內會對外公布最後的調查結果,但至今沒有任何消息。而對於自動連續監測數據的公開,各縣市也不同調,除了苗栗、台中、雲林、彰化、台南、高雄等縣市有公開數據之外,其餘縣市均未公開,不利於民眾與環保團體監督個別排放源的空汙排放狀況。

近期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正擬推動一波《空汙法》修正,我們認為在討論修法之前,務必先逐條檢討現行《空汙法》是否被貫徹,例如一項過於寬鬆的空汙標準,就足以讓《空汙法》第20條失去意義。

為了改善遭受詬病已久的台灣空氣品質問題,建議政府立即訂定足以保障民眾健康的電廠排放標準,大幅提高氮氧化物與硫氧化物的標準,並應針對燃料品質高低,訂定不同的排放標準。立法部門則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參考國際標準,在與主管機關、民間團體的充分討論下,直接將各種固定汙染源的最低排放標準直接訂入法規中,避免主管機關怠惰或者利用授權命令的空隙而不作為,荼害民眾的健康。

本篇經節錄、調整標題後刊登於106年3月29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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