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美國NEPA制度,改良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法治
環評權易手需配套、呼籲環保署參考美國NEPA制度優先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全盤檢討,切勿以放寬子法方式提前偷跑。
2017/06/14 51506
環評制度在我國爭議多時,各方意見不一。在經濟與環境孰先的爭執之際,政治承擔與責任一直是隱而未現的問題,環評制度雖然是現階段保護環境的重要制度性措施,但在政治與專業之間的爭辯,從未停止。

從長遠的目標來看,我們同意台灣環評制度要朝向取消環保署獨享否決權的方向改革,因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讓環境因素考量成為政府決策的日常。

但當環評成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之一,我們更需要一個站在「環境守護本位」的機關(可能是環保署),從「環境承載力」的角度,對開發單位的環境影響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准否決策、開發案執行過程的監督等,從專業的角度做出評價、建議。同時民眾參與的機制也要更完善,包括仿效美國,將開發案登錄/公開;並修訂資訊法制,建立更完善的公眾意見參與管道;當管轄權重疊的機關之間出現意見衝突時(如農委會與經濟部),也需要有一個紛爭解決機制。

有了這些機制,才能「讓環評法步上正軌」。然而這些改革涉及環評法的基本架構,必須從「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本身著手,才有可能完善規劃。

目前環保署提出的「子法」修正[1],未說明為何選定都市計畫內的土地進行「環評鬆綁」的理由,例如大巨蛋高72公尺,總面積10.8公頃(大安森林公園為25公頃),對周遭居民生活環境影響重大,未來亦免環評程序,這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同時也未對此一修正所產生的總體環境影響以及主管機關權責、環保署本身如何監督、公眾如何配套參與知情與決策等等重要事項加以釋疑,罔顧公民團體的提醒、呼籲,提出長達一百四十頁的草案,要求社會各界對於草案條文進行實質討論,實屬「行政恣意」、「霸王硬上弓」、「提前解構環評制度」的典型代表,令人不敢苟同。這是我們反對子法倉促修正、譴責環保署自失立場的原因所在。

《美國聯邦環境政策法》(NEPA)的重要精神

為讓社會各界在最快時間內掌握被譽為環境大憲章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的精髓,作為公眾討論的基礎,特摘要介紹如下:

一、主責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判斷開發案件的環境影響,但要有配套的外部監督以及解決機關間意見紛爭的機制

1.為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接合環評制度的改革,每一個中央政府部門都應該有環評的專責辦公室(窗口),累積機關環評的具體程序與規則,逐步完善環境影響的作業流程與決策考量。

2.主責機關(擬進行影響環境行為的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過去經驗,針對沒有重大環境影響的例行公事,例如更換照明設備,制定排除清單(Categorical Exclusions, CE)。這份清單發布/新增前應公開於聯邦公報(類似我國行政院公報),設定一定期間內接受公眾評議。

3.不在上述排除清單的事項,由主責機關判斷是否有顯著的環境影響。若有,則需進行環境影響說明(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s, EIS)。這項判斷由直屬於總統行政辦公室下的 環境品質委員會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CEQ)進行檢視,並設有公眾評議期間。在我國,此一機關可能設在行政院或另外成立獨立委員會,而非環保署。

4.若一項聯邦行為對人類環境有顯著影響時,該主責機構一定要實施環境影響說明(EIS)程序:

(1)主責機關須先公布EIS的目的與範圍。內容包括該行動之目的、可能的替代方案、範圍界定(檢視可能的利害關係人、刪除不重要的問題或在以前的環境審查中已經充分涵蓋的問題、主責機構和協同機構的作用和責任、資訊提供方和需求方面的資訊落差)、公布公眾聯繫窗口等。

(2)接著主責機關應提出EIS草案,客觀地評估所有合理的替代方案,並簡要討論不採行的原因。草案的公眾評議期至少45天,在此期間,該機關可以舉行公開會議或聽證會,作為徵求意見的一種方式。

(3)在來是提出最終的EIS。在最終的EIS中,主責機關必須對其他政府機關以及公眾提供的實質性意見作出回應。

回應內容可能是最終EIS的修正,事實的更正,考慮新的替代方案,或解釋不需回應的理由。

另外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額外程序:

當EPA或另一個聯邦機關無法接受EIS的內容時,該機關可以在發布最終EIS通知後25天內將爭議內容提交給總統辦公室的環境品質委員會(CEQ),以協調機關間紛爭。

(4)最後,主責機關須提出決策紀錄(Record of Decision, ROD),指出替代方案的選擇,並討論緩解計劃,包括執行和監督的承諾。並指出是否採用避免或盡量減少環境影響的實際手段,如果沒有也要說明原因。最重要的是,主責機關將為ROD的內容負政治責任。

二、環保署(EPA)必須擔任重要的監督角色

1.EPA需要對主責機關的分析是否充分,以及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審查並提供意見。

2.EPA將其建議總結給主責機關。

3.如果EPA認為該行動在執行過程中對環境造成額外的影響,須向環境品質委員會(CEQ)報告。

4.作為所有相關文書(CE、EA、EIS)的統一接收、公開與通知機關。(可以在 EPA官網 查詢)


《美國聯邦環境政策法》流程圖如下


備註 [1] 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017.05.0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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