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刻正推動「環評總體檢」計畫,研擬大修《環評法》,應依據《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與執行指南,盡速建立公眾參與的有效制度,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基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四接)26日於環評大會審查,在爆發激烈衝突後通過。會前因環境部援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第4點規定,限制20人旁聽,擬採登記抽籤方式選出,招致抗議。
環境部雖表示,主席徵得現場環評委員同意,讓9點半會前到場登記的50多位民眾都可進場發言,但環評的公眾參與不能僅靠委員的善意,更不該被環境部沒收,皇恩浩蕩恩准「旁聽」亦不代表此為有效且合宜的參與方式。
而在四接(基隆)、五接(台中港)、六接(雲林麥寮)、七接(高雄大林蒲)等重大能源建設如火如荼推動的此刻,除啟動能源政策環評外,檢視環評公共參與之不足,建立有意義且於法有據的參與制度有其必要。
依《環評法》第12、1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有在環評評估書初稿作成後,舉辦「公聽會」之義務。姑不論公聽會有只聽不答、不如《行政程序法》第10節「聽證」般嚴謹,且有制衡行政機關的效果,這極有限的公眾參與制度也會因環評審查過程與開發方案修改而大打折扣。
以四接為例,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分別在108、109年辦理,即便開發單位台電從環評專案小組初審到環評大會,已提出第2版、第3版方案,政府亦無聆聽新意見之必要。也因此,民間團體要求舉辦公聽會、聽證會,只會得到主事者的冷回應,撕裂官民信任,造成如今民間環保團體衝向大會激烈表達訴求的窘境。
重大環評案是漸進發展的過程,所謂的公眾參與,應在環評前中後各階段進行且於法有據。環評委員是專業導向,並非准否公眾參與的主角,如何建立兼顧時間變化性、有效性與公平性的制度安排,環境部責無旁貸。
針對四接審查爭議,113年底監察院才提出調查報告(113社調0024),認為環評審查增加限制規定,與《奧爾胡斯公約》所揭示公眾參與決策及環境事務資訊近用等內容「有間」,應檢討改進。調查報告並指環境部將參照內政部民國54年間公告施行之「會議規範」精進作為。
然而,60年前的行政命令根本沒有監督及透明度,強化決策的正當、公平及公正等意旨,也不會有90年生效、歐洲力推之《奧爾胡斯公約》的內涵,監察院為德不卒,任其虛應敷衍。
制度不全,官逼民反。環境部刻正推動「環評總體檢」計畫,研擬大修《環評法》,應依據《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與執行指南,盡速建立公眾參與的有效制度,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為副祕書長)
* 本文經修改標題後,刊登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0227004377-26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