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台灣氣候責任待釐清 氣候政治
巴庫氣候大會上周日閉幕,「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要求發達國家於二○三五年前,提供開發中國家每年至少三千億美元氣候資金,呼籲公私部門達成一點三兆美
2024/11/27 18

巴庫氣候大會上周日閉幕,「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要求發達國家於二○三五年前,提供開發中國家每年至少三千億美元氣候資金,呼籲公私部門達成一點三兆美元規模;同時,通過巴黎協定第六點四條全球碳市場機制,由指定監督機構運行。

這三千億美元,將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件二所列二十多個發達國家提供,是「歷史碳排放」觀點下,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和各自分別的能力原則(CBDR-RC)實踐。政府在疾呼參與國際氣候行動前,應就此與台灣氣候定位慎思並明辨。

聯合國憲章明文,本組織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預算使用,是典型自主自決的主權行為。沒有國家會願意將稅收交付他人使用而不聞不問,例如財政部為最大股東的中美洲銀行(區域開發銀行),其理事就由財政部部長擔任,以遂行台灣意志。也因此,即便氣候資金進入《公約》體系,仍為發達國家掌握,與現行多邊、單邊與開發銀行等既有體制並無二致。

而從更新國家自定貢獻(NDC)綜合報告「完全背離」巴黎協定增溫攝氏一點五度路徑可見,發達國家承諾的氣候資金無論多寡,都只是不負責任的遮羞布,對扭轉逆勢幫助有限,而最需要協助的小島國家聯盟呼籲之最低二二○○億美元保障額,完全未列入決議,在國際氣候場域上也呈現弱弱相殘的局面。

台灣拿香跟著氣候大會拜的同時,對外對內,所謂差別責任與各自能力到底是什麼?從歷史脈絡、族群、性別、年齡與易受影響性等因素來看要如何定調?在國發會十二項淨零戰略中,公正轉型戰略並未涵蓋到這些涉及資源「分配」原則與判準的根本問題。

至於巴黎協定第六點四條全球碳市場機制則不應過度關注,因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廿七條與碳費收費辦法已揭示國外減量額度抵扣上限為五%,以避免碳洩漏,過度依賴碳交易降低自身減碳努力。對更新NDC與國家清冊而言,私部門購買碳權列入國家績效,也有治理邏輯與重複計算等問題,難以成為淨零主軸。

相對的,巴庫大會所決議成立「巴庫全球氣候透明度平台」,旨在強化巴黎協定增強透明度框架,揭露各國應於二○二四年底提交之雙年度透明度報告(特別是發達國家)才是台灣應履行事務。此可將NDC銜接國內階段管制目標每年進度報告,與國際接軌,並客觀作為檢討政策、追究失職之工具,以助淨零目標之達成。

伊索寓言裡有則「蝙蝠」的故事,鳥獸大戰,蝙蝠一下是鳥,一下是獸,最後為兩陣營所唾棄。台灣說要承擔氣候責任,究竟是什麼責任?對國際、對國內的氣候責任如何區分?各自分別的能力又是什麼?值得賴總統與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討論。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38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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