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日本排放核廢水無解? 環境正義 生物多樣性
日本福島核廢水在24日排放入海,「監測」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的濃度是必要的,但環境領域常被提起的「預警原則」或「預警措施」更要考慮。
2023/08/25 5217
許芷瑄/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在鄰國的質疑聲浪中,日本福島核廢水「終於」確定在24日排放入海。

依照日本政府的規畫,福島核廢水的排放將持續超過30年以上,有些國家批評這是「惡意傾倒」、「以鄰為壑」,但現行相關國際法對此行為卻似乎束手無策。有人提到可以在貿易多邊公約中找到微弱的解方,恐怕也是緩不濟急,反倒有引發貿易爭端的疑慮。

回顧歷史,造成類似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事件的爭議,或許來自國際海洋汙染防治的概念尚未「海陸相連」,僅聚焦在海上,以為來自陸地的「排汙」應由各該沿岸國家主責,非國際法所能涵蓋。如此欠缺海陸相鄰意識的汙染與治理觀,過去或許難以想像,如今已經是活生生的事實。

從脈絡上看,海洋汙染防治的演進與地緣及貿易有關,先海後陸,先運後倒,尤其海上貿易樣態遠比內陸複雜,追索犯行不易,儘管科技進步,但納入監管及跨國合作的成本高,不僅涉及環境,更牽涉安全與主權,門總是封閉著,不輕易打開。

從陸地將仍有一定濃度的核廢水排入海洋,理應受國際法約束。問題是,從上述國際環境法對於海洋汙染的脈絡觀察,對含有輻射核種的廢水並無一套清晰的規則可尋,也因此給了日本政府的單邊聲明一個利基,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的「科學標準認證」下,似乎更行之有理。

傳統的國際環境法,包括國際海洋法在內,即使解決了來自陸地的汙染排放適用問題,依舊必須面臨「是否確實對於環境造成損害」的證明問題,而這道檢驗標準,在「法定標準」(不管國際或國內)的容許下,就成為一個環境損害賠償無法跨越的「天險」,這也是為什麼「實證」且「以結果論」的環境因果關係論有其致命傷的緣故,必須另尋其他解決之道。

在環境因果關係實證論尚未解決之前,即使「監測」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的濃度是必要的,但也不一定可以證明多少濃度的核廢水會造成多大程度的海洋生態與環境損害。日本政府曾在2013年通過《特定祕密保護法》,將包括福島核事件在內的核能問題列為「國家安全」的祕密,外界根本難以得知其梗概或內容,即使是日本國內人民也有同樣的困境。

在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這件事上,環境領域常被提起的「預警原則」或「預警措施」倒是不得不考慮。所謂預警,就是不可以因為科學證據尚未證明危害之程度,就不採取適當措施加以防免。這不僅牽涉到「必須採取作為」,而且是以「損害假定」為前提。日本政府如能依據預警原則在國際環境公約等平台上,多進行善意的溝通,並且採行國際通行的環境事先諮商、環評、甚至爭端與救濟之機制等措施,相信對於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的爭議及解決會有正向作用與意義。

* 本文刊登於2023年8月24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30824005356-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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