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南勢溪越域引水沒有原住民與人權考量 環境正義
新北烏來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施行後,原民會首波公告、劃設之泰雅族傳統領域。但即便如此,也沒有讓當地部落得到應有的對待。
2022/08/31 10157
李羽捷/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在聯合報與熱心人士披露下,八月新北烏來福山部落才知水利署已規畫「南勢溪引水至石門水庫工程計畫」,要將新北烏來的水,送往桃園小烏來。

大小烏來均為泰雅族傳統領域,新北烏來還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施行後,原民會首波公告、劃設之泰雅族傳統領域,相當具有指標意義。但即便如此,也沒有讓當地部落得到應有的對待。

水利署工程掛帥,以「穩定供水」的無上權柄,強調工程對區域供水調配的重要性。認為此案尚待二階環評審查,通過後會再依照原基法透過部落會議諮商取得部落同意,但完全忽視原基法第廿一條諮商同意權,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之真諦,是將原住民族視為權利主體,首重事先協商、參與,甚至是發展帶來的惠益共享,而非一切方針底定後的要求同意。

此次事件也是典型的原住民、人權與氣候調適的衝突問題。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日前宣示,在淨零轉型過程中「公正轉型」非常重要,政府應思考政策對利害關係人的衝擊,尤其是經建部門必須當責,在設計政策時,就先將環境權、人權與對利害關係人的衝擊考慮進去。

事實上,水調適思維並不是只有供水,還有用水、水正義與分配等問題。例如,桃園水環境,用水、缺水有什麼問題?開發之外的調適選項有哪些?在形成政策之前的這些環節被過度省略,政府吝於說明環境與社會事實,自然也不容易進行有人權思考的氣候政策擬定。

水利署或許忘了,十多年前的「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爭議,工程會調查報告認為引水工程與小林村崩塌無關,但在行政院核定「維持停工狀態」實質廢棄計畫迄今,百億經費已打水漂。民國九十九年監察院雖然針對該計畫未恪遵環評法等行政程序提出糾正,但就計畫決策以及科學事實辯證,水利署不思檢討,卻又再次大膽提出隧道距離更遠、經費更高之南勢溪越域引水計畫,似未能從過往之殷鑑學到教訓。

如果當初越域引水工程毫無問題,是政治顢頇做出錯誤判斷,水利署更要捍衛專業翔實說明;如果就是政治凌駕專業,水利署又怎能不好好的扮演社會溝通角色,事先有意義的與地方民眾溝通?而非事後軟弱無力的回應原基法最低要求。

《巴黎協定》前言指出,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遷時,應當尊重、促進和考慮它們各自對人權、原住民族權利等的義務;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也提醒,調適行動應確保權利受到氣候變遷不利影響者,有意義的參與氣候行動。平等和不歧視,參與和賦權,問責和救濟是氣候行動融入人權因素的基礎,南勢溪引水計畫顯然並無這些層面的思考。

明眼人都清楚,石門水庫不是越域引水的最終目標,供應新竹科學園區的寶山—寶二水庫才是重點。台灣不但要滿足半導體產業用電,連用水都要為特定企業服務。重經濟輕環境,重企業輕人民,棄原住民與氣候正義不顧,是環境政治中慢性暴力的典型,更不是有人權視野的氣候行動。

* 本文經修改編輯與精簡後,刊登於111年8月3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5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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