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訊:聯合國大會宣布,獲得乾淨、健康和永續的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 環境正義
這項決議所支撐「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將改變人們觀點,從「乞求」轉變為「要求」政府採取行動。
2022/07/29 11034
吳馨怡/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什麼是人權(Human Rights)?

它是指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何為「與生俱有的權利」?則是隨著當代意識的進化而逐步擴充、完整之。

7月28 日聯合國大會以161票贊成、8票棄權(白俄羅斯、柬埔寨、中國、衣索比亞、伊朗、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敘利亞)的結果通過了一項歷史性決議,宣布「享有乾淨、健康和永續的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

這是一份得來不易,且具有極重要意義的決議。基於去年10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通過的類似文本,以及各方積極遊說所促成。雖然主要的石油和天然氣生產國可能對承認這一權利的影響有些擔憂,甚至投下反對票,但決議仍不負眾望的通過。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對此一歷史性決議通過大表歡迎,認為這項決議將有助於減少環境不正義,彌合保護差距,並賦予人們權能,特別是那些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包括環境人權捍衛者、兒童、青年、婦女和原住民族 ,以及敦促各國加速履行其環境和人權義務和承諾。

決議也承認,氣候變遷的影響、對自然資源不永續的管理和使用、空氣、土地和水污染、化學品和廢物的不恰當管理,以及由此造成的生物多樣性喪失,都干擾了這項權利的享有,而且環境破壞對確實享有所有人權,有著直接和間接的負面影響。 

聯合國人權和環境問題特別報告員戴維·博伊德強調,聯合國大會的決定將改變國際人權法的本質。 過去各國政府一直承諾清理環境和應對氣候緊急情況,但這項決議所支撐「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將改變人們觀點,從「乞求」轉變為「要求」政府採取行動,雖然大會決議是軟法,不具約束力,各國沒有遵守它們的法律義務,但現實上不僅具有道德高度,且有強烈的規範效果。

以201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享有水和衛生設施是基本人權」決議(A/RES/64/292)為例,決議形成了一種強而有效的催化劑,使民眾更能挺起胸膛、大聲的要求政府實現該項基本人權,哥斯大黎加、斐濟、墨西哥等國甚至修改憲法以實現之。國際法雖然是軟法,但國際人權法,特別是基本人權範疇,往往是軟中帶硬。

1972年,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首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了一項歷史性宣言,這是第一次將環境問題置於國際關切的首要位置。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終於將健康環境權納入全球承諾。面對現今氣候變遷、污染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等三重地球危機,健康環境權可望成為向政府問責之基礎,進而要求逐步落實,重要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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