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人權(三) 環境正義
人權的覆蓋是全面的,不分你我,個人不能有豁免,企業更是如此。這樣的精神樣貌會是將來法律所追求並確立的。
2022/02/06 11012

環境與人權將成為企業新基因


如果正義是道德內化的語言,企業對於社會進步的回應,包括對於環境與人權及其整體影響,就必須要更重視「實質」,而非「形式」。除了法律所說的,當然要遵守之外,對於社會正在說的、可以突顯法律精神的人權相關事務,企業也要積極應對,這是永續與法務部門必須內化,且經營者必須要有的新視野。


法律明定者是基本,支撐法律規定的背後社會脈絡及其衝擊,則是企業的永續發展關鍵。簡言之,企業不能只是固守在企業之內談人權,而是必須將眼光放到企業之外的整體社會脈絡,正如個人不能自掃門前雪,竟以為災難不會降臨到自己。


企業常以為經濟體系是封閉的,做好營運的本分當然是首要之務,對股東與投資大眾的獲利保證才是企業的生存依據。企業對股東之外的社會大眾「豁免責任」,在未來的社會、世界將是難以想像之事。除了股東,還有員工、包括原物料在內的供應鏈、消費者,以及其他受企業影響或對企業有所影響的參與者,企業責任之加大不但是必然的趨勢,對人權的整體提升而言也是必要的。


企業應該認識到,社會不是抽象規制所能描繪,多樣性與差異化的人群、而不是疏離化、物化的個人,才是真實的社會面貌。非人道管理、過低的薪資的企業遭受撻伐事所當然,企業已經知所警惕,但尚未注意到背後的社會伏流。比如,不能因為競爭之故或者股東要求,就犧牲消費者權益,這樣的企業本質應該很好的說明了企業回應社會所需的必要性,即使不是以人權之名。


企業不能自外於正義之原則,也就是對於社會的責任,這不僅是營運的一部分,也是責任的一部分,將來也會是法律的一部分。正在制訂的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在這個意義上,對企業是一個良善提醒,愈早因應的企業,愈可適應未來的經營環境,也就是企業所賴以生存的社會與自然資源條件。在人權的事務上,不管個別或集體,企業都有其責任的界線,不能超越正義,責任有時是超越權利的。


人權的覆蓋是全面的,不分你我,個人不能有豁免,企業更是如此。這樣的精神樣貌會是將來法律所追求並確立的。在全面覆蓋的人權底蘊下,平等不是部分的組成,而是失衡、不成比例的矯治,這是平等的時代意義,也是平等的法律精髓。


正如人的成長,真正好的企業一直要探索既有營運之外的挑戰,包括社會與人權的趨勢。例如關於氣候變遷,企業要看的不只是溫管法跟自己有沒有關係,更多溫管法之外的國際規範以及競爭與營運的衝擊更是企業要日以繼夜的關注對象。


在法律裡沉睡的正義終有甦醒的時候,企業破壞人權、逸脫於人權之覆蓋時,就是法律降臨的時刻,誠如歐盟所說,希望不久的將來再也不會有傷害人權與環境的企業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法律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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