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正義之聲:國際法院公布烏克蘭訴俄羅斯案裁決 環境正義
ICJ是聯合國最主要的司法機構,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由15名法官組成。
2022/03/21 12017

對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武裝衝突,聯合國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於3月16日作出一份暫時處分的裁定。


這份裁定的主文有三項:1) 命俄羅斯終止2月24日以來,在烏克蘭的軍事行動;2) 命俄羅斯擔保其所控制的軍事單位或非正規武裝單位,以及其所控制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一步地在烏克蘭採取軍事行動;以及 3) 命雙方當事人(烏克蘭及俄羅斯)避免採取惡化或擴大衝突的行動。


ICJ是聯合國最主要的司法機構,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由15名法官組成。


本次裁決,除了第三項主文無異議通過之外,前兩項主文都是13對2票通過;反對的兩票,為俄羅斯籍以及中國籍的法官。


俄羅斯於2月24日入侵烏克蘭之後,烏克蘭旋即於2月26日向國際法院起訴俄羅斯,請求法院確認烏克蘭於烏東的行為,並不符合種族滅絕的定義,因此俄羅斯以此為由入侵烏克蘭的軍事行動,以及對分裂地區的外交承認,皆是非法的,並請求法院命俄羅斯終止非法的軍事行動,並且賠償其損害。烏克蘭同時也聲請了暫時處分,請求法院為必要的處置。法院在作出本案判決之前,作了一份暫時處分,以緊急保全當事國烏克蘭的權利。


裁定原文共20頁,以下摘述重要訊息:


關於「管轄權」爭議


烏克蘭主張,依照《種族滅絕公約》第9條以及《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國際法院擁有本案的管轄權。《種族滅絕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之解釋、適用或實施之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於危害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之任何其他行爲之責任之爭端,經爭端一方之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而依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項,國際法院對於當事國間涉及條約的爭端,有管轄權。


俄羅斯則抗辯,其在烏克蘭的軍事行動的理由,並非指控烏克蘭在烏東有種族滅絕行為,因此法院對於本案並無管轄權。


法院則依照俄羅斯總統普丁以及其他官員的說詞,認定俄羅斯向烏克蘭進軍,涉及《種族滅絕公約》的解釋適用問題,因此法院擁有本案管轄權。


暫時處分的要件:所涉權利、不可回復的損害的風險與必要性。


國際法院得以作出暫時處分的基礎,規定在《國際法院規約》第41條第1項。必須是在當事國的權利,如不以暫時處分保護,則將面臨高度的不可回復的損害的風險,而必須以暫時處分保護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核發暫時處分。


這次的案件中,法院認為,目前沒有證據顯示烏克蘭境內有種族滅絕的情事,也認為《種族滅絕公約》是否有授權締約國可以用防止種族滅絕為由採取軍事行動,有所疑問,因此確認了烏克蘭的「免於遭受他國以防免種族滅絕為由而入侵」的權利。並且,俄羅斯的軍事行動,對於烏克蘭的人民生命、財產、環境都會造成,並且目前的軍事行動已經造成了不可回復的損害,並且有其緊急必要性,不及待到本案判決再處理。
因此法院裁定了如上述主文的暫時處分。


依照《國際法院規約》第41條第2項,國際法院會將這份暫時處分裁定通知雙方當事國,以及聯合國安理會。
國際法院的裁判的執行,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4條,由聯合國安理會為之。而在這次的案件中,身為被告與暫時處分相對人的俄羅斯聯邦,在安理會有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因此這次的暫時處分裁定,以及之後的本案判決,真的被安理會執行的可能性很低。


國際法院的判決與裁定,並沒有一個強制力在背後作擔保(不像國內法院的裁判可以強制執行),而須仰賴國際社會的行動。


雖然有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強制執行的單位,但是安理會對於法院的裁判,並沒有照單全收的義務,甚至在常任理事國作為被告的時候,還會面臨否決權的問題,例如先前的「尼加拉瓜訴美國」的例子。


即使國際法院法官要求,當選的法官應獨立裁決,不代表其原國籍政府,但本次俄羅斯籍副院長格沃爾吉安(Kirill Gevorgian)以及中國籍法官薛捍勤仍投下反對的兩票,立場顯有偏頗。但國際法院多數的正義之聲終究還是敲響,也是烏克蘭法律戰的第一場勝利。


備註:尼加拉瓜訴美國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1984年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訴美國違反國際法,直接干涉並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反共右派組織「反革命」的案件;烏克蘭訴俄羅斯案裁決全文請見https://www.icj-cij.or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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