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應讓原住民族權利入法 氣候政治
不只審查委員看出政府行為對於原住民族侵害,我們在氣候變遷應應法修法,更可以看到國家僅著重在為企業脫身於國際氣候行動下的管制條件。
2022/06/03 11965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發言人 Namoh Nofu,發表於芋傳媒


上月底(5/20)於立法院舉辦了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原住民族權利的公聽會,首先我必須為這次公聽會做個定調,以避免持續傳播這種歪曲的論點,這次氣遷法修法並不存有「法律競合」的問題,而是「取消原權」違反自身法律的事實,競合是個假前提。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代表的正是憲政體制的基本權原則,而「基本權」是具「國家保護義務」,而該法現狀其實是取消基本權,若環保署在接下來的說明,解釋為法律競合這是一個用不存在結論設定的假前題,毋寧是對基本權理解的扭曲,因為這裡頭不存有法律之間價值衝突,而是國家行政法治違反自身的法律。


每每提到氣候變遷因應行動,我們的林務局林務局一個森林資源調查成果的數字,我國森林面積為 219.7 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為 60.71%,我們林務局長尤為愛談。


接下來我所敘述,是來自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委員會,林務局的報告,簡報標題是【林務局轄管國有林地的由來?】日本殖民初期將台灣土地分成既開發的及蕃地,墾殖蕃地並採取山林資源。1928 年在江山的林也區分,並進一步掌控。1945 年國民政府來台,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設立林務局,接收日本總督府農商局林課之全部業務以及「要存置林野」土地,成為「國有林地」。


5/13 台灣才剛結束的「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36 項也表示中華民國(台灣)仍存在未經自由事先知情同意而侵奪原住民土地的行為……行政行為缺乏適當和包容性程序……政府應立即與原住民族合作,審查修訂現有機制。


不只審查委員看出政府行為對於原住民族侵害,我們在氣候變遷應應法修法,更可以看到國家僅著重在為企業脫身於國際氣候行動下的管制條件。


依兩公約所示分別在第 47 條及第 25 條,國家不可藉口履行其他條款而侵犯到民族的資源權。沒有「原住民族」的氣遷法,便是假借氣候變遷行動正當化其森林資源、假綠能的侵害行為。


最後我要說對於氣候變遷下易受影響的脆弱國家與社群蔡英文政府顯然不是無知的,積極的國際氣候變遷行動中的表現出協助者形象,你們可以為太平洋南島國家成立基金,可以透過官方法人加入氣候高影響力夥伴(HIPCA)提供融資和捐款,對內卻原住民族主權、自然資源權入法,己及環境公正轉型的訴求,這是表裡不一。


最後我提出三個問題:


1. 台灣有沒有可能在不擁有這片森林下,還能擁有今天的經濟成就,對外成為幫助者的角色?


2. 若要原住民排除入法。請問,這片土地上的其他成員也願意將自身碳排降低至原住民族一樣的平均水準嗎?


3. 世界上沒有一種道德是,利用暴力將原本土地上的人去趕出去,還能取得正當性?


最後,如果您也同意氣遷法修法是人權法律的價值,請將原住民族權利入法,做為台灣共同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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