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共管機制,花蓮「銅門護木」模式的啟發 環境正義
去年的12月25日花蓮縣秀林鄉一起看似平常的林務局在國有林地處理風倒木的事情,最後卻演變成當地銅門村原住民的護木事件
2014/05/29 14025
Chen Liang Dao 陳良道(CC BY-NC-ND 2.0)

去年的12月25日花蓮縣秀林鄉一起看似平常的林務局在國有林地處理風倒木的事情,最後卻演變成當地銅門村原住民的護木事件,經過十多天的抗爭,最後以林管處、原住民部落及森林警察三方共管的方式解決,可說是原住民爭取傳統領域「共管」的首宗案例。

事件的起因是12月23日花蓮林管處在台14奇萊線17K至18K處,開挖便道要將該區內被風吹倒的珍貴紅檜及扁柏運下山,將該區視為傳統領域的花蓮銅門部落原住民得知消息後,因沒有任何單位向他們說明取走珍貴紅檜及扁柏的目的及原因,加上林管處開路拖吊林木的方式「破壞生態環境」,於25日發動族人在龍銅2K處將林管處的車輛攔下,不准這批風倒木的紅檜、扁柏運下山。

從25日開始,銅門部落展開為期10多天的抗爭,包括組成調查團,上山探勘採木現場,組織部落自救會每日開會因應,成立臉書「把木頭還給山林──銅門部落反對花蓮林管處盜取林木」粉絲專頁,就地起火、夜間守夜等,進行長期抗戰,還舉辦「守護山林跨年音樂會」,邀各界於2013年的最後一日,一同「用音樂陪伴,以行動支持」銅門部落。

銅門部落原住民的立論依據是台14奇萊線17K至18K處是該部落的傳統領域,依原住民基本法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林管處則認為傳統領域尚未公告,不具法律效力,且該批林木處於木瓜山50林班地,為國有林地上之國家財產,應可依據森林法第4條「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利」。

林管處雖然一開始態度強硬,想直接以拖吊車將林木拖運下山,但銅門原住民是全族群動員,甚至已「拿山刀準備作戰」,同時也獲得傳媒及輿論的支援,在今年的1月3日的銅門部落會議中同意暫時將爭議的風倒木放置在銅門村多功能集會所,由林管處、部落民眾及森林警察隊三方共管,所有關係到森林資源的行為都必須透過部落會議決議才可以進行;花蓮林管處長吳坤銘說,未來將持續與部落研商相關風倒木處置的共管機制。

印尼憲法法庭在2013年3月26日曾做出了一個里程碑判決(Number35/PUU-X/2012),指印尼政府1999年通過的國家森林法第1條第6款,將原住民「慣有森林」(customaryforests),認定為國有森林(State Forest Areas)違反憲法 ,這個判決宣告原住民部落,而非國家,才能決定傳統慣有森林的使用方法。

「銅門護木事件」與印尼憲法法庭對「慣有森林」有類似之處,都是原住民對「傳統領域」的抗爭,印尼憲法法庭雖做出了「慣有森林」的判決,但印尼原住民仍在對「傳統領域」的明確範圍進行森林地圖的繪製努力;台灣原民會在2006年就已完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第五年研究報告》,2005年也制定了「原住民基本法」,但由「銅門護木事件」可看出,該法與森林法中將森林視為「國家資產」間的衝突,仍待尋找一個解決之道。

花蓮林管處最後妥協接受「三方共管」的「銅門模式」(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或許可能成為未來處理原住民「傳統領域」問題的模式。而根據自然資源管理學者Professor FikretBerkes所說,共管機制還需有6個步驟來建立,1、確立一個相對完整的社會生態系統, 例如一個集水區與部落傳統領域的交疊處;2、勾勒出共同治理的目標;3、確立關鍵利害關係的參與者;4、分析彼此可以聯結的社會或是權力分享的關係;5、評估能力建構與培力的需要程度;6、 提出可確實執行的對策 。

預期未來台灣原住民土地上的森林治理將會出現新的風貌,政府、原住民族、環保團體、民間組織等關心台灣森林議題的相關團體應該及早因應,提出真正對台灣環境永續有利的法律、制度、措施方案,才是台灣之福、後代子孫之福。

延伸閱讀:具里程碑意義的印尼憲法法院森林判決。

http://www.eqpf.org/envinews/epContent.aspx?dsn=128&c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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