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頭痛醫頭,淺析森林法修正 環境法治
5月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提高刑度
2014/06/13 14420
Andrew Haimerl,取自Unsplash

5月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提高刑度,另外竊取森林法第52條經公告的貴重林木行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農委會提報行政院的修法理由,指近年來國有林紅檜、扁柏、紅豆杉及牛樟等珍貴樹種的木材,價格昂貴,竊取及銷贓行為的不法獲利應予積極遏止,但是以現行處罰尚難遏阻違法案件發生,而且未能彰顯珍貴林木在環境資源的重要性。

森林法於1932年制定,是政府在大陸時期制定的法律,抗戰勝利後於1945年進行大翻修,政府遷台後,因財政拮据,接收日據時代的林產業後,實施以「農林培育工商業」的政策,全面皆伐森林外銷以賺取外匯,但過度的山林開發也造成了災難,1959年的八七水災,1960年的八一水災,以及1963年葛樂禮颱風,都帶來前所未有的破壞。其間森林法於1972年進行一次小幅度的修正外,至1985年進行全盤翻修,將「國土保安」明確入法。

其後森林法於1998年及2004年再進行2次的較大修改,1998年主要是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保安林經營準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之內容及範圍,具體而明確的以法律授權。另外,2004年的修改主要是增列原住民條款,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以及規範公有林、私有林收歸國有之程序、補償方式等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等。

從森林法歷年的修正可以發現有其重要的社會、經濟背景,此次行政院修改森林法第50、52條,加重竊取珍貴木及森林主、副產物的刑度,雖是一項必要的政策,但衡諸台灣森林政策急待認真面對的諸多議題,這次的修法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

台灣自1991年全面禁伐天然林,至今已20多年,擁有森林面積近百分之六十,但木材自給率卻不到1%,百分之99以上的木材來自進口,且大多來自中南美洲、印尼等熱帶雨林的國家,目前應該是嚴肅面對如何永續利用森林,以森林創造綠色就業的時刻,重新思考人工林合理經營的問題,並以科學方法制訂台灣的木材自給率等。

簡言之,1990年頒布的「森林經理管理方案」已到了全面檢討的時候。

而針對人工林合理經營,發展森林認證系統及加入FSC、FEFC等國際森林認證也是當務之急。此外,包括擴大植林、天然林保護、打擊非法採伐林木及相關貿易、推動混農林業等,也是重要的課題。

2004年森林法雖增列了原住民條款,然而從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去年底的花蓮秀林鄉銅門護木事件,可看出原住民基本法與森林法間的爭議仍舊是政策上一大困擾,如何在原住民權益與國家高權間取得一個適切的平衡點,也是森林法急待處理的課題。另外,納入森林無路/少路的政策;原住民保留地用地的查定調整、擴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範圍及金額、推動部落生態旅遊、協助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土地上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等,都是森林法急需修改的議題。

「善待森林就是善待人類」,台灣的森林及林業政策經20多年的禁伐後,幾乎翻轉了台灣的森林內涵,究竟我們的森林是否應該妥善加以利用?如何利用?都是值得全民正視的問題。切記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破碎式的修正。

我們期許政府主管部門應該肩負起承先啟後的責任,全面翻修森林法,為森林治理的新紀元奠定基礎,為後代子孫尋找更永續的森林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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