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名實相符的原住民共管機制已經刻不容緩 環境正義 環境法治
原住民爭取的森林共管機制再度成為議論的焦點。
2014/08/04 15055
Chen Liang Dao 陳良道(CC BY-NC-ND 2.0)

去年12月底花蓮縣秀林鄉的風倒櫸木「銅門護木」事件,以及今年6月同為花蓮縣秀林鄉的封路鳴槍抗議遊客的「慕谷慕魚事件」接連發生,讓原住民爭取的森林共管機制再度成為議論的焦點。

事實上原住民族爭取「共管機制」由來已久,1999年的馬告國家公園規劃設立案,民間環保團體與原住民運動者合流,共同推動原住民族與國家公園的共同管理,可說是「共管機制」的濫觴。

馬告國家公園的爭議可追溯至1996年的賀伯颱風,因颱風過後當時泰雅族人發現新竹、宜蘭交界由退輔會管轄的棲蘭山林地,溪水混濁異常,追查發現退輔會利用整理棲蘭山枯立倒木為由砍伐林木,擅自逾越禁伐天然林的行政命令,引發社會上一陣軒然大波。

1999年保育人士成立「棲蘭山國家公園催生聯盟」,最後與泰雅族原住民結盟,共同推動原住民族與國家公園的共同管理制度,這次的結盟於2002年催生了馬告國家公園的誕生,當年環境基本法也制訂通過。

當時的環保人士陳玉峰草擬了「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共管機制契約書草案」 ,內容包含「原住民文化保育暨生活型之保障」、「原住民生計之開創」、「國家公園管理處暨轄下管理站等單位之人事任用權方面」、「國家公園保育精義的實踐」、「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之職權」等。

2000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當時內政部次長李逸洋召集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廣邀原住民、保育團體、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以及學者共同商議,討論馬告國家公園設置相關事宜,以及政府與原住民共同管理機制。但最後仍因政治力的介入,政府部門、原住民團體及保育人士在作法及態度上轉趨保留,至今無疾而終。

除馬告國家公園,近期花蓮縣秀林鄉所在的太魯閣國家公園於1990年代也爆發多起在地原住民族抗爭事件,2002年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這是第一個由國家公園所建立,與原住民對話的平台窗口。

其間歷經了「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事務座談會」、2009年的「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召開了2次共管會議,但這些委員會雖有共同管理之名,不過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僅有「發言權」,卻無「決策權」 。

2007年行政院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22條制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該辦法雖名為「共同管理」,但僅是程序性的規定,並無實質內容,真正的實質內容還需由資源管理機關提出。

2009年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四條「於原住民族地區依第一項規定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應依該法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第二十四條「國家公園管理處………得召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諮詢會議,徵詢……..原住居民代表意見」以及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劃設為國家公園者,其經營管理,應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生活型態為原則。

表面上雖將「共管機制」納入,然仔細檢視修正草案未強制要求組成國家公園計劃審議會議及經營管理諮詢會、原住民諮詢委員會等,也未規定二分之一當地原住民代表的組成比例,可說有名無實,未符合「共同管理機制」之精神。

從1999年的馬告國家公園事件開始,1999年陳水扁競選總統期間在蘭嶼與原住民族簽訂了「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保育人士提出了馬告國家公園共同管理機制契約書草案,2005年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太魯閣國家公園歷經多次變革的「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2007年頒布的「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再到2010年行政院通過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共同參與國家資源管理的權利雖逐步獲得正視與改善,然而共管機制的實質內容卻仍「猶抱琵琶半遮面」,始終無法得見真貌。

相信不久的將來這個共管機制的內容一定會在更多的共識以及政策法律的支持下實現,解決長久以來懸而未決的森林治理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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