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玩命、政府可以不管? 環境法治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14/08/29 11095
Greg Rosenke,取自Unsplash

近日一份報紙投書,針對災害防救法中規定,對於違反「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提出反對意見。

所謂「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的情況普遍出現在遇有颱風過境天候惡劣,登山人士逗留山區不遵從勸導撤離:颱風來襲,海岸波濤洶湧,政府發出警告,遊客還是超越海灘警戒線觀浪不聽勸阻等情況。投書人認為,世界上偏有性好冒險,乃至「挑戰極限」之人。冒險的自由應該也是人權之一。任何國人行為,若未危及他人安全或安寧,就不應受到政府管控。

此外,投書人也認為生存權和死亡權應是一體之兩面,公權力不能任意剝奪人民的生存權,也不能專橫剝奪人民的死亡權。換言之,以憲法角度而言,投書人認為災害防救法中限制或禁止人民特定行為的規定是違憲的。

但,真的是這樣嗎?

個人的自由權利不是絕對的,也不是毫無限制的。憲法第二十三條即規定,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個人自由權利。也就是說,憲法雖然保障基本人權,但這些權利得依特殊情況,根據各基本權利之類型與本質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其中,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列的「避免緊急危難」是指,如國家發生戰爭、內亂、外患、天災等緊急情勢。更明確的說,包括為了防治SARS疫情蔓延,政府依法限制人民行動自由,要求民眾配合做體溫檢測、進行居家隔離等措施,或因為颱風、地震、山崩、海嘯等情況而暫時強制撤離居民等情況,都屬於避免緊急危難之作為。

因此,災害防救法中「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規定,屬於憲法規定人權保障事項中的例外規定。沒有違憲的問題。

另外,投書人認為災害防救法中這樣的規定是一種公權力剝奪人民死亡權利的行為其實是有問題的。從投書人的論述中,可以看到他所選用的例子多數的都是對所採取的行為將面臨死亡有一定認知並接受死亡結果。

照投書人的說法,是否那些颱風天的觀浪或進入土石流高危險地區的人,都願意接受並面對他的行為帶來的死亡結果,或甚至是為尋求死亡才進入那些危險地區?

其實,像颱風天的觀浪或進入土石流高危險地區並不如該投書人所認為的那樣,是不會影響他人的自由行為。這其中涉及國家救災資源的分配。見死不救法律上是有責任的,相信沒有人會主張國家可以坐視人民處於危險狀態而不管,否則要國家做什麼?

颱風、地震這樣的天然災害發生,無法避免的會有各種災情。當災害發生時,政府勢必需要派出人員救災,這時,因為不聽勸阻而前往危險地區的受難者,其實是在剝奪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救難資源。再者,救難過程並非毫無風險。我們在颱風或地震發生時偶爾會看到救難人員在救難過程中不幸喪生的新聞。若沒有人在颱風等天災發生時進入高危險地區,將可以避免救難人員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當然,就人權觀點而言,在天災發生時居住的高危險地區的民眾若抱著視死如歸的心情跟認知,並簽署相關同意文件放棄遇難搶救這樣的情況是否合理的權利主張,是否可以阻止其他人的救援?還有待進一步討論。而最高25萬的罰鍰是否過高或太低都還可以再討論。但單就冒險者在天災時讓自己處於緊急危難的情況是否需要阻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也許問題的重點並不在於人民真的那麼喜歡玩命,反而是人民對於風險的意識不清,資訊不明,政府除了設立罰鍰之外,更應該努力的是確實做好風險預警、揭露風險內容,以透明的行政作為,贏得更多人民的支持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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