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並非多多益善?都市計畫法綠地政策的再思考 環境法治
綠地是市民的休憩場所,還兼具都會區水土保持功能,也消化二氧化碳並降低都市熱島效應,調節城市微氣候。
2015/05/25 14296
Javier Tavara,取自Unsplash

綠地是市民的休憩場所,還兼具都會區水土保持功能,也消化二氧化碳並降低都市熱島效應,調節城市微氣候。都市綠地可以提升都市生活品質,是評鑑先進城市的重要指標。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也將公園綠地面積列為台灣永續發展指標之一。

既然綠地對都市這麼重要,都市綠地照理說應該是多多益善。但是在民國102年卻有一則法院判決表示,因為政府徵收不當,所以要把已經建成公園的土地還給私人,這明顯和民眾希望綠地面積增加的期待相違背。讓我們看看這則判決是怎麼說的。

案件發生在民國77年,當時臺北市政府通過一份都市計畫,要在士林官邸旁興建21號公園,於是徵收了萬寶紡織位於21號公園上的土地及廠房。但是台北市政府徵收土地後,並沒有在都市計畫期間內完成公園的工程,依都市計畫法83條,萬寶公司可以用徵收價格買回土地。但是台北市政府拒絕萬寶買回,萬寶不服,於是雙方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訴訟歷經三次更審,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台北市敗訴,萬寶終於可以買回土地。

訴訟的主要針點之一是,如果讓萬寶買回被徵收的土地,就等於讓21號公園少了一塊綠地,會不會造成公益的重大損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持否定見解,法官認為萬寶紡織士林廠房附近有許多綠地,且士林區綠資源面積13,794公頃,平均每人140.43平方公尺,是台北市之冠,而本件土地面積僅0.7759公頃,占士林區綠資源面積比例僅萬分之2,對士林區以及台北市居民來說,不致有重大影響。而且目前公園裡的植栽等地上物,都可輕易搬動,步道的價值也不高。結論就是,公益損害輕微,與土地的價值比較,不成比例。

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可以贊同。憲法保障財產權,人民的私有財產不可以任意被侵犯。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要求政府遵守計畫期間使用土地,就是為了確保國家徵收土地的正當性。臺北市政府想要以「公園已經建成,拆除將侵害公益」為由,規避都市計畫法的規定,當然要接受法院最嚴格的檢視,才能保護人民的財產權。

本案也凸顯出土地被徵收後並沒有被妥善利用的問題。法院強調萬寶土地上只有可輕易搬動的植栽,所以公益價值不高,反過來說,如果臺北市政府在民國86年徵收萬寶土地,到民國102年行政法院作出判決,這16年期間內,在本案土地上種滿樹木,讓這塊7700平方公尺的土地發展出一個小的生態區,法院對於公益價值的判斷或許會有所不同。

政府徵收土地雖然有都市計畫法的基礎,但是為了避免浮濫徵收,侵害人民財產權,政府應該盤點過去到現在徵收的土地,其迫切性、必要性以及公益性,都應該區分出來,該還地於民的,或是該賦予優質公益目的的,都應該早日進行,才能維持都市計畫法的目的以及徵收的正當性。

另外,關於都市綠地不足的問題,或許可以透過重新定義「綠地」來找到改善的方向。

都市計畫法第45條雖然規定公園綠地要超過10%,但都計法的公園綠地是廣義的,包括很多設施,例如體育場所、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等,其實都是被水泥覆蓋的「綠地」。美國有所謂荒野法(wild law),他們認為在特定地區應該維持人煙罕至,在地狹人稠的台灣雖然很難像,但是都市計畫法中對於綠地的保留已經蘊含這樣的精神。

都市計畫法的綠地觀念應該從廣義縮減到更狹義,才能讓真正有環境意義的綠地被保留,並正確反映都市計畫法保留綠地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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