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很珍貴,不能免費或便宜供應 環境法治 水與海洋
水利法開宗明義就說,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資源不止有我們看的到的水庫、河川、湖泊等地表水,還包括地下水。
2015/11/15 14809
Yoann Boyer,取自Unsplash

水利法開宗明義就說,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資源不止有我們看的到的水庫、河川、湖泊等地表水,還包括地下水。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的101年統計,台灣年利用總水量為172.18億立方公尺,其中57.12億立方公尺是地下水,也就是說全台用水的1/3來自地下。

在未來因為氣候變遷及水庫淤塞、不再興建等因素,地表水水量將逐漸減少,台灣缺水問題也將日益嚴重,如何妥善分配每年入滲量僅50億立方公尺的地下水,成為水資源管理最核心的議題與挑戰。

可惜到目前為止,台灣並沒有將地下水資源納入水資源的整體規劃,原因如下:

首先是我們不清楚可用的地下水有多少。台灣的地下水推估數據從民國65年沿用至今,然而影響各水區地下水補注量之因素包括降雨量、蒸發散量、土地使用情形、農業灌溉用水量、地表土壤特性及含水層特性等,這些因素在近四十年來已或多或少地改變,數據如不更新,管理者無法正確掌握地下水資源總量。

再來是我們不知道每年用掉的地下水有多少,也不知道是誰用的。原本依照水利法的設計,我國水資源是透過水權登記、用水量申報來管理,地下水也適用。但但至民國98年為止,全國30餘萬口井只有1.8萬口有水權登記,比例不到6%。因此可以說水利署對於地下水的使用量與使用者都無法確切掌握,只能很概略的推算。然而,這樣的數據真的可以作為政策基礎嗎?不禁讓人大大懷疑。

然後是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的問題。地層下陷是地下水管理不佳的副作用,特別是涵水層塌陷後,將永久縮減地下水最大涵水量,這不但是當代人的國土安全問題,更涉及未來世代的用水正義,理應快速找出主因,研擬解決方案。但是從1980年代地層開始下陷迄今,水利署和農委會卻仍在爭執下陷的主因究竟是工業抽取的深層地下水,或是農業抽取的淺層地下水? 工業與農業部門互推責任,導致社會衝突不斷,卻不見行政院出來統一立場、提出方案。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的研究,農業部門雖然是使用地下水最多的部門,但是在水資源管理與利用也扮演積極功能。因此國發會建議政府可藏水於農,讓農業適時適地提供民生與工業的用水需求。反觀政府為配合工業部門的需求,並不太考慮地區水資源的情勢,而是積極配合調度或開發水資源以為因應,因此工業部門也無積極管理水資源的誘因,造成農業部門與工業部門的經常性衝突。

在這些問題還沒有釐清之下,水利署卻已經開始推動「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等政策,要求雲彰地區到109年前,每年農業減抽地下水3.3億噸,公共用水減抽1.2億噸的政策規劃 ,而未同時檢討工業抽取地下水的相關問題,無怪乎農民要出來抗議。

最後,既然地下水資源有限,水利法第85條也說主管機關得徵收水權費,但水利署對抽用地下水收費的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成本,恐有疑義?針對地下水的成本,屏東美和技術學院教授溫紹炳曾指出,一度水需用到一方土,意即抽取一立方公尺的地下水,就需在地表回填一立方公尺的土,才能保持地層壓力平衡。

而現在一立方公尺土的行情約300至500元,表示實際上抽取地下水的社會成本是一度300至500元,特別是工業每年抽取全台11.69億度 地下水後,不會回滲到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淨消耗,如以一度400元計算,將使國庫平均一年損失4千億6百億以上的收入,如讓地方自行收取,許多縣市也可以因此免除破產的命運。

地下水資源依法由國家統籌分配,從目前管理狀況來看,我國不管是在地下水資源數據的掌握,地層下陷原因的釐清,到用水成本的計算上,都沒有細緻的規劃,結果就是使地下水的分配在產業和世代都不正義!如不盡快思考解決之道,在未來地面水日益缺稀的情況下,爭奪水資源恐引發嚴重的政治、社會衝突。

政府聽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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