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分享:跨國環境組織的合作與策略 環境正義
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突尼西亞「阿拉伯之春」民主運動團體帶給我們的靈感,是社群網絡在當代的發達,已經改變了資訊傳播的方式,以及我們對於專業的概念。
2015/12/08 14712
( CC0 1.0 )

12月5日下午,於巴黎氣候大會周邊會場Climate Generations Area,由國際氣候發展智庫(ICDI)舉辦的「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theEast Asia on the Climate Negotiation and National Climate Actions」論壇隆重舉辦。

本次會議共邀請到日本、韓國、美等國內外來自產、官、學與民間NGO的代表,說明其行動與氣候觀點,本會公共事務部邱虹儒副主任也應邀以「ENGO環境組織的跨國合作與策略」為題,進行分享。

本會在論壇上與在場來賓介紹,所謂國際合作、區域合作的概念,可從地緣政治、企業的角度來思考。但是,當落實在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區域行動時,該有什麼考量?是否一樣牽涉到政治與資金的戰略與分配?如果重點是在資訊的交流,這些交流的資訊對於各方參與者來說有什麼樣的意義?

2015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突尼西亞「阿拉伯之春」民主運動團體帶給我們的靈感,是社群網絡在當代的發達,已經改變了資訊傳播的方式,以及我們對於專業的概念。以國際特赦組織的跨國網絡運作為例,因人權議題有極高的政治敏感度,因此,合作的真意在於透過共同的理念串連,從外向內來影響並伸張在各國國內的侵權狀況。

擁有共同的理念和關心的議題,顯然是跨國組織合作的基礎,在環境領域中,更值得我們去學習和組織能夠共同關心,並且能夠影響各方政治與社會的有意義跨國合作。

UNFCCC 1992年公約第三條提出共同但是有差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CBDR)概念,我們認為這個概念應該適用與理解在環境運動的合作上。

在CBDR原則之下,跨國的環境組織合作,應該要至少在下面三個面向上努力:第一,以議題為導向,以亞洲地區為例,空氣污染、有害化學廢棄物、天然災害等,都是各個組織在各國內關注與推動的主要項目;

第二,監督企業,現行國際貿易中,商業和工業品項是全球貿易的大宗,亞洲地區正在積極簽定的TPP(泛太平洋夥伴協定)即包含了全球60%的GDP、50%以上的國際貿易量,商業及工業活動對於環境的衝擊仍是未來最大的危機;

第三,若亞洲地區要有跨國的組織活動,共同的目標為何?我們認為透過監督企業、量測企業的環境表現,累積跨區域的比較資訊,進而成為從國際到國內、環境組織遊說和倡議政府法規和政策改造的力量基礎。

在簡短5分鐘的分享中,對於ENGO環境組織的跨國合作與策略,有意義的國際合作其實並不簡單,如何截長補短,融會CBDR精神,是我們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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