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法國領先全球在做防止食物浪費的嘗試,讓我們一起看看法國的努力:
一、法國政府在2013年推出反丟棄食物(anti-gaspi)協議,邀集農業生產者代表、批發市場聯合會、食品業代表、大型零售商代表、餐飲業代表共同聯署,宣示將:
1.自願與相關組織合作,進行食品捐贈
2.改進產銷流程,對餐廚垃圾宣戰
3.建立減少浪費的良好方式
4.對員工與客戶進行觀念教育
二、2014年公佈「防止國家廢棄物方案」,共13大項廢棄物,其中一項是食品廢棄物,包括「加強餐飲業的避免浪費措施」、「食品與包裝之間關係的研究」、「鼓勵利用隨身外帶包」、「監控大型廠商的食物浪費狀況」等六項行動。
三、法律提案。2015年陸續通過幾項預防食物浪費的法案:
(一)從組織法修正開始
1.「環境和能源管理局」(ADEME)的組織任務,新增「預防垃圾」一項,包括餐廚垃圾。
2.在環境法典中新增,所有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提出辦公單位內的餐飲垃圾預防方案。
(二)取消對醋、鹽等非易腐食品的保存期限要求,因為這種要求沒有必要,只會誤導消費者,且成為食品垃圾的重要來源。
(三)「對抗食物浪費」包裹立法
1. 法國在環境法典下的廢棄物預防與管理專章,新增「對抗食物浪費法」,2016年2月11日通過,頒布後一年生效。內容包括:
(1)對抗食物浪費指強化與動員食物的生產者、加工者、販售者、消費者與協會(associations),對浪費食物控制的優先順序如下:
• 預防丟棄
• 未售出的乾淨食物贈送他人食用。
• 提供給動物食用
• 作為肥料或能源,包括生質能。
販售者販賣食物時應遵循上述處理順序,客觀認為沒有使用價值的食物才可以丟棄。
(2) 應捐贈食物的零售業者是指賣場面積大於一定面積(400平方公尺)的廠商。
(3) 透過捐贈協議,使所有連鎖食品經銷商、餐飲業者與慈善機關之間的捐贈行為正式化。上述食品業者應於法律通過後一年內與一個以上受捐機關簽訂捐贈協議。
(4) 任何契約不得限制食物贈與。
(5) 禁止食品販售業者破壞未售出的食物,違者有€3,750的罰款。
2.修正民法1386-1條的「產品瑕疵責任」。在捐贈食物的情形時,免除經銷商的產品瑕疵責任。
3.修正教育法典,根據「對抗食物浪費法」的規定,教育學童不可以浪費食物。
4.修正商法典,要求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的循環經濟一節,說明該公司如何對抗食物浪費問題。
回到台灣,目前我國食物銀行的建制雖然還不普及,但是許多民間團體已經嘗試成立食物銀行,第一家官方食物銀行也在今年一月成立。
建議環保署應該仿效法國政府做法,先以行政指導方式,與國內大型量販業者、速食業者、超商、農會等簽訂「避免浪費食物備忘錄」,在法規訂定前的過渡階段,承諾建立將食物捐贈給食物銀行的管道,並盡力改善減少食物剩餘,以及加強對消費者及員工的觀念教育。同時,各級政府、學校等公家機關應該帶頭研擬單位內的避免食物浪費方案。
另外目前立法院提出食物銀行法、食物給付條例、食農教育法草案等,雖然涵蓋食物銀行及教育面,但是對於食品販售源頭的業者沒有相應的規範,且尚未處理到產品瑕疵責任的歸屬問題,有待補充。
從法國經驗可知,我國目前對抗食物浪費的作為還不夠積極,且相關制度、法規也還欠缺,必須由行政、立法機關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規配套,才能創造消費者、廠商、環境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