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人權高專辦公室公佈,人權與環境指引草案 環境正義 環境法治
10月中旬聯合國人權高級事務專員辦公室(OHCHR),公佈人權與環境指引初稿,並公開徵求外界意見。
2017/10/27 15107
Sharon McCutcheon,取自Unsplash

10月中旬聯合國人權高級事務專員辦公室(OHCHR),公佈人權與環境指引初稿,並公開徵求外界意見。

短短15條的內容蘊含許多重要理念,特翻譯與關心環境的朋友們分享。

HUMAN RIGHTS AND THEENVIRONMENT(人權與環境指引初稿)

一般性義務

1. 每個國家都有一般性的義務,就影響完整享有人權的環境損害,加以預防、減輕並給予救濟。

2. 每個國家有義務,尊重、保護並實現應對環境挑戰的人權行動。

3.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禁止歧視以確保平等與有效的保障對抗關於享有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環境行動上的歧視。

程序義務

4.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提供影響完整享有人權的環境影響衝擊評估。

5.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提供公眾利用環境資訊。

6.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提供並促進公眾認知與參與環境決策,包括尊重並保護自由表達與和平集會與結社的權利。

7.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提供安全且可用的環境,使社會上的個人、群體、機構得以在從事人權與環境議題時,免於受到威脅、阻礙與危險。

8.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對違反、濫用關於享有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環境人權,提供有效的救濟。

實質義務

9.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建立、維持並實現享有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環境的有效規範框架,包括以下:

(a)不倒退並且跟相關國際環境、健康與安全標準一致的實質標準,包括關於空氣品質、水質品質、全球氣候與生物多樣性、廢棄物與毒性物質等。

(b)有效的法律與制度性機制,規制公私角色的活動,以避免、降低並給予妨害完整享有人權的環境損害救濟。

10.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彼此合作,建立、維持並執行有效的國際環境規範,以避免、降低並給予影響完整享有人權的跨界與全球環境損害救濟。

11.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考量其遵循永續發展目標,關於享有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環境的人權義務與承諾。

12.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確保國際金融機制支持的計畫,尊重、保護並實現關於享有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環境的人權。

關於對環境損害最脆弱者的義務

13.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確認在其轄管內誰是不同類型環境損害中的最脆弱群體,可能包括婦女、兒童、原住民、老人、失能者以及極度貧窮的人。

14. 每個國家都有高度義務保護受到環境損害的最脆弱群體,考量其特殊需求、能力與風險。這些義務包括以下:

(a) 評估預訂行動的環境影響衝擊。

(b) 促進利用環境資訊,包括對其造成環境損害的特定資訊。

(c) 促進其平等且有效的環境決策參與。

(d) 促進其利用對於違反、濫用其權利的有效救濟。

(e) 確保規範框架得以避免、降低影響其完整享有權利的環境損害救濟。

15. 每個國家都對原住民與在地人民有義務,包括以下

(a) 確保法律認知並保護其傳統使用的土地、領域以及自然資源的權利。

(b) 與其諮詢,並在重置或通過會影響其土地、領域與自然資源措施前,取得其自由、事前與被告知的同意。

(c)確保其得到從影響其土地、領域或自然資源的開發行動公正且平等的利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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