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去煤又廢核對台灣的啟示(下) 氣候變遷
「去煤又廢核」之壯舉,有兩點值得台灣思考,一是能源轉型對社會結構衝擊之評估是否真實,二是廢核政策背後的邏輯與理性考量。
2020/08/08 15704
德國國會通過法案,將在2038年前逐步淘汰境內的燃煤發電廠。圖/美聯社

「去煤又廢核」之壯舉,有兩點值得台灣思考,一是能源轉型對社會結構衝擊之評估是否真實,二是廢核政策背後的邏輯與理性考量。

德國煤礦與火力發電廠多為民營,遇到此生死交關之變革,業者必然全力阻擋,不斷提出強烈且清楚的訴求,援引經濟分析數據據理力爭,反對方也需要提出更嚴謹之主張,反覆論證可越辯越明,有助於挖掘真實社會與經濟成本。

相反的與台灣為台電一家獨大且為國營,能源轉型議題上幾乎沒有專業聲音,謹遵上意,讓專業淪為為政治服務,而這種高度專業且資訊封閉之電力業,如又缺乏來自內部的真實聲音,完全無助於事理之討論,僅能呈現「長官」想要的結果,也造就光電政策推出後,農地、濕地、水庫、山坡地種電亂象,無端影響民眾對再生能源發展之信心。

核能部分,德國認為核電是低碳能源,缺點是核能潛在危險,以及核廢料最終處理等問題 。德國自身廢核,不代表拒絕核電,總體上德國為電力淨輸出國,但細分區域,鄰近的法國仍然出口大量電力入德,每年達14.8億度(TWh) ,而法國75%電力為核電。

由於德國位於歐洲地理中心,享有歐洲電網優勢,這樣的選擇非常理性(頗有以鄰為壑的味道)。因此,德國大部分能源進口不是出於電力短缺,而是價格考量(法國核電便宜),供電者購買最便宜電力,再輸出給顧客,電力均有來源證明書,大家也知道這是核電。

相反的,台灣沒有歐洲電網優勢,以歐洲「負電價」為例(核能發電不可停止,發電量供過於求)或是基載謬誤(base-load fallacy;特指先入為主的認定核能為基載電力不可廢棄),強化能源轉型應盡速拋棄核能基載、擁抱燃氣或再生能源等彈性機組,簡化且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能源轉型到甚麼程度時,才要捨棄核能。

民國91年「環境基本法」通過宣示非核家園時,當年抽蓄水力與再生能源佔比僅佔總發電量3.9% ,也沒有大幅增加燃氣電廠之政策規畫,根本沒有剔除核能做為基載電力的條件。而這種先有口號,再想做法、說法,將環境議題與所謂民主運動結合的方式,綁架了台灣能源轉型的空間,也影響了為其規劃可行路徑的可能性。

其實,如果我們真的有學到德國人的精明的話,應該先確認能源轉型路徑、設定長期再生能源目標,再破釜沉舟循序漸進「完成立法」,理性且務實的選擇「既可廢核,又可低碳」的發展路徑,而非先畫靶再射箭。

備註:蔡總統於民國106年宣示中長期能源配比: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占比達20%、天然氣50%、燃煤30%發電結構迄今尚未入法;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201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千7百萬瓩以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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