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氣候變遷,企業無疑是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然而企業的氣候義務與責任究竟是什麼,目前還很模糊。
近年有越來越多訴訟要求化石燃料等高碳企業負起氣候責任,法院的態度從抗拒轉為開放,但由於企業的氣候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氣候訴訟有極高的不可預測性,對起訴者以及投資人來說都造成風險評估的阻礙。
為此,2018年有一群國際法律專家研擬《企業氣候原則》(Climate Principles for Enterprises),提供一份檢視清單,協助確認企業是否履行氣候責任。
根據《企業氣候原則》,企業的氣候責任包括:
一、減少溫室氣體的義務
1.企業有義務依據各國分配到的排碳量(Permissible quantum)進行減碳,以控制全球升溫不超過2℃。
2.如果企業已經達成第1點的目標,則各國可以彈性調整企業的義務。調整方式須考量:企業的排放量有多大、與競爭對手相比是否更有效率、企業的產品是否有助於邁向低碳社會、企業是否提供短期內無法被替代的商品、企業是否將生產線上的高碳製程外包到他國等等。各國政府不能任意減免企業在第1點下的減碳義務。
3.跨國企業必須在所有分布國家都符合第1點的義務。母公司如果要重新分配子公司的減碳配比,必須盡一切可能避免重複計算。
4.企業必須確保任何受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均遵守各自減碳義務。
5.企業必須確保所有不造成額外費用的減碳方式都被落實(如隨手關燈、從化石燃料轉為再生能源、增加產品的使用壽命等)
6.企業必須避免可能導致溫室氣體過量的經營活動、商品或服務,例如經營燃煤電廠、產品過度包裝、或提供高耗能的奢侈服務。如果能夠透過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來抵銷減排成本,而不採取,或是利潤極高卻不願採取減量措施時,將被視為過量排放的行為。
7.化石燃料發電所產生的排放,如果沒有被電力供應商抵銷,則必須由企業承擔減排責任。
8.企業如果用盡一切合理手段仍無法履行減排義務,則例外透過財務或技術手段幫助他國或他企業減排的方式彌補。為避免重複計算,雙方應簽訂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減排量只能計算為提供協助方的貢獻。
9.即使企業的排放量很小,也不能免除減碳義務。
10.即使國內法律不太嚴格,企業也有遵守本原則的義務。
二、考量供應商的溫室氣體排放
11.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需考量各供應商對本原則的遵守狀況。如果供應商選擇從化石燃料電廠獲得電力,需要有具說服力之理由。企業應考量供應商的距離與運輸方式。
三、廣告
12.對於過量排放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宣傳,需要有具說服力之理由。對於產品碳足跡不得有扭曲的陳述。
四、化石燃料購買方的義務
13.購買煤炭用於生產目的需要有充分理由,且必須是過渡到低碳能源的暫時方案。
五、超市、網路電商
14.超市、網路電商如將過量排碳商品上架,需要有具說服力之理由。包裝應限制在最少、並提醒顧客注意運送商品的碳足跡。
六、外包
15.如果將製造過程的一部分外包,明顯是為了規避減碳義務,則發包企業之減碳義務將提高。
七、有效的氣候治理
16.企業董事會應確保管理層持續評估企業的短中長期氣候風險。
17.企業的氣候相關經營假設和報告經過驗證。
18.企業不得進行與減量目標相反的遊說。
八、企業的揭露義務
19.企業必須評估並公開揭露(1)其設施和財產對氣候變遷的脆弱性;(2)氣候變遷對企業的短中長期影響;(3)企業強化其調適能力的方式;(4)短中長期在財務和技術上具可行性的減排方案;(5)企業採取的調適與減量行動是否與企業重要性相稱。
20.揭露應包括量化資訊,如確定的基準年、用於估算和核定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消除量的方法。
21.經營活動包括化石燃料生產的企業,必須公布與IPCC碳預算概念相符的未來生產計劃。
九、新設施的環境影響評估
22.企業在新建或擴建廠房設施時,應評估設施的碳足跡、對上下游的不利影響、未來氣候變遷對設施的影響。
十、投資者和金融業者的義務
23.必須考慮企業營運過程的溫室氣體排放,避免機械式的依賴信用等級或會計師報告,除非該報告完整披露氣候風險及因應方式、金融業者應注意氣候變遷對企業帶來的風險及對還款能力的影響。
24.投資經理人對於燃煤電廠、化石燃料產業、過度排放企業的投資,必須有具說服力之理由。
25.投資者應投票反對違反本原則之人被任命為董事,並督促企業遵守揭露義務。
十一、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義務
十二、會計師的義務
十三、信用評級機構義務
十四、律師的義務
《企業氣候原則》非常詳細的列出企業應負擔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可做為各國未來規範企業氣候責任的立法參考,意義重大且還在發展當中,值得持續觀察追蹤。
參考資料:「企業的氣候義務與責任」原文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