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與人權—調適篇 氣候變遷
《巴黎協定》第7條確立締約國應提高調適能力、加強復原力和減少對氣候變遷的脆弱性的全球調適目標,以促進永續發展,確保採取充分的調適對策。
2021/01/07 17427
圖/ Jonas Gratzer/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巴黎協定》第7條確立締約國應提高調適能力、加強復原力和減少對氣候變遷的脆弱性的全球調適目標,以促進永續發展,確保採取充分的調適對策。

國家對抗氣候變遷的消極與不作為,在相當程度上造成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諸如生命、尊嚴、正當法律程序、健康環境等,都將受到剝奪與侵害。

1.弱勢族群之生命、生存、健康、發展權

應注意的是,某些調適計劃可能使一個群體受益而損害另一個群體,例如沿海防禦工事可能會保護一個社區,同時又使另一個社區面臨更大的侵蝕和/或洪水風險。台灣的國土面積小,人口眾多,國家投入再生能源建置時,應特別注意對人權的侵害問題。

2.環境權

據聯合國統計,世界上已有超過160個以上的國家將「環境權」入憲。將「氣候正義」連同「環境權」一併入憲,是現階段台灣計畫修憲時,可以考慮的重要課題。

3.知情參與權、受教育權

關於台灣整體環境的體質報告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公諸於世是作為政府負責的表現。而人民(包括企業)被周知了環境的真實概況後,才有機會參與決策,節制破壞,與政府共同致力於永續的未來。台灣迄今為止尚未進一步公佈「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計畫,即使再生能源如火如荼,甚至成為新一輪經濟動能,卻在政策思維上與氣候法治上影響甚微。一旦政府自訂的氣候目標不明確,方法不科學,就無以昭公信。

為協助兒童盡早認識不同環境下的氣候挑戰,學習氣候調適之道,可設立氣候變遷與兒童教育永久場館;以兒童及未來世代為對象,設計多元、富有教育內涵與趣味的展覽品,讓兒童們在參觀的過程中,對於氣候變遷,對於未來環境變化與永續發展之路,有更清晰的輪廓與認識。

4.氣候流離失所者的人權

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簡稱IDP)是指被迫逃離家園但仍在其母國境內的人。他們在法律意義上,不屬於難民。截至2019年底,全球有估計4500萬名流離失所者,其中因為天然災害逃離家園者占大多數,2020年上半年就有980萬人因為天災離開家園,暴雨、洪水、乾旱、森林大火等氣候災害也包括在內。

台灣因為高山地形、位於地震帶與不當開發等因素,受氣候變遷影響更顯嚴重,山區部落居民處於流離失所狀態或受到威脅者不在少數,但我國政府對此議題往往只著重於災害發生時的救災工作,事後的安置往往是個案式的,並未發展出以人權為考量的機制,對於如何防止災害發生,例如位於低階河床上的部落是否應往高處搬遷等議題並未發展細緻的預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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