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然的蠻橫行為將被定罪—國際生態滅絕罪 生物多樣性
給地球一個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我們已經遲了50年。 1972年,在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瑞典總理Olof Palme首次提出將生態滅絕(ecocide
2021/06/28 17579
圖/andreiprodan_

何謂「國際犯罪」?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在戰爭的灰燼之中歸納出「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戰爭罪」、「侵略罪」,並稱為「核心國際犯罪」,我們可以說,國際犯罪乃是極端不人道、威脅全球和平/安全/福祉、震撼人類良知的行為,而必須將此種罪行與一般犯罪區分開來,由國際共組的機構進行審判。

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e court, ICC)成立於2002年,其任務就是審判上述的核心國際犯罪。即便國際刑事法院成立至今僅對4人判刑(均來自剛果軍閥),但如同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所述,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意義在於「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而逍遙法外。」,以避免出現「殺害了10萬人的人,要面對審判的機會還不如殺害了一個人的人」的殘酷現實。

現在,由「停止生態滅絕基金會」(stop ecocide foundation)組成的國際法專家小組,呼籲聯合國修正《羅馬規約》(Rome Statue,即「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將故意破壞生態系統的「生態滅絕罪」與種族滅絕、戰爭罪等並列為國際犯罪。專家小組成員包括曾擔任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在刑事、環境和氣候法方面具有平衡的背景和專業知識。他們於今年六月共同發表一份提案書,為「生態滅絕罪」制定實用和有效的定義。

提案中將「生態滅絕罪」定義為「在明知行為會對環境造成嚴重且廣泛或長期的損害的情況下,仍進行的非法或恣意行為。」(unlawful or wanton acts committed with knowledge that there is asubstantial likelihood of severe and either widespread or long-term damage tothe environment being caused by those acts.)

提案書進一步解釋:
「嚴重」(程度)為必要條件,而「廣泛」(範圍)與「長期」(時間)兩個要件只須符合一項。「嚴重」指的是對環境造成重大的改變;「廣泛」指破壞面積達一定程度(例如數百平方公里),或跨國的環境破壞;「長期」指的是在合理的期間內該生態系統無法恢復。

「非法」不只包含已經被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也包括違反國際環境法的義務,並應注意當一個破壞環境的行為在該國被法律允許,但違反國際法義務時,也可能被認為是國際犯罪下的非法行為;「恣意」是指「與預期的社會或經濟成果相比,對於環境的破壞明顯過度」,「而行為人(包括國家、企業、團體、個人)在此認知下仍然堅持進行對環境的破壞行動」。

「環境」是指地球及其生物圈、冰凍圈、岩石圈、水圈和大氣層,以及外太空。

生態滅絕罪與「危害人類罪」不同,不要求對特定人類造成實際損害,而是處罰「明知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且廣泛或長期的損害、仍執意為之」的行為,從法律的術語來說就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此外,目前雖然有與環境破壞相關的國際犯罪,但限於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的行為,例如越戰時美軍投放的落葉劑,因此有另外立法的必要性。

國際專家的提案只是一個開頭,生態滅絕要成為《羅馬規約》的第五類國際犯罪,還有漫長的程序(可能需要數十年),可以確定的是,將環境破壞等同於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的觀念正在逐步具體化,隨著對「生態滅絕罪」的討論越來越清晰細緻,那些假經濟發展之名粗暴野蠻對待環境的罪行/罪人,也終將在人類集體良知的光芒下,無所遁形。


※附註:在「停止生態滅絕基金會」的定義下,我國的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工程將對長27公里,寬5公里,合計135平方公里的藻礁生態造成嚴重、長期的損害,如公投順利通過,政府仍堅持興建,將可能構成生態滅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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