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刊登於109年05月11日《聯合報》
種樹是長期策略性的工作,必須站在國家高度來看,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同機關、機構、軍事單位的合作,務必讓樹木永遠存續。如果今天種樹,過了幾年又「棄林種電」,或因其他工程或用地需要,又置林木於不顧,總是令人扼腕。
未來,不論是河川沿岸、都市公園、廣埸等,完成種樹的土地,必須依照國土計畫的原則,將已經完成種樹,規畫為適當的分區。現階段,宜先依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的管制規定,畫定適當的「使用分區」或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類別」,使名副其實。
如果涉及私有土地的提供,或可運用「生態補償」制度,使所有權人為此特別犧牲而獲實益,以為解決。從而,樹木可獲得法律的保障。其實,從環境法學的發展趨勢,樹木本身未嘗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其有生之年具有「生長於斯」的權利。
【作者簡介:李桃生/前林務局局長】
具有森林與法律雙學位,從基層做起,65年擔任玉里林區管理處技術助理員,歷任技術員、工作站主任、技士、課長、技正、林管處處長、林務局主任秘書、副局長,係一位堅苦卓絕,從基層做起的森林人。早年奔馳於現場,披荊斬棘,對於林務局多元的業務,奠定基礎,任內尤其重視林業的基礎工作,如資源調查及法規、行政規則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