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要重視環境犯罪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資深研究員 高思齊
上任1個月的法務部長邱太三17日發表公開信給全體檢察官,提醒檢察官一旦起訴,即應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定罪,並強調辦案團隊中不容有害群之馬 。但此信引發一些檢察官的反彈,認為檢察體系本身有「工作負荷過重」、「管考制度繁複」等問題,加上行政與檢察不能順暢配合,這些才是邱部長應該關注改革的地方。
從環境正義與秩序的角度來看,檢警體系運作不佳,將連帶影響環境犯罪的追訴效率。環境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影響範圍廣、時間長,公共危害性很大,但同時需要較高的調查、鑑定專業門檻,且具有因果關係複雜以及科學不確定性,所以檢察官與警察在偵查、追訴過程困難重重。
相較於律師等當事人上門、法官不告不理,檢察官具有偵查環境犯罪的主動性,所以被稱為「公益代表人」。但檢察官面對環境犯罪,有沒有得到足夠的武器是重要問題。除了案件負擔過大、時間不足之外,如何與行政機關配合、是否能克服環境犯罪的偵查技術問題,以及起訴後有多高機率能定罪,對於檢察官來說都是「是否投入偵辦環境犯罪」的關鍵因素。
以美國為例,1899年美國就在《廢棄物法》中訂定第一條環境刑法,是環境刑法的先驅。但一直到1970年代環境刑法都很少被執行,1980年代美國體認到環境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從組織上突破行政與刑事的藩籬,在環保署(EPA)設立刑事執行局,增設200名刑事調查官,功能類似「環境警察」,專門查緝環境犯罪,並能對工廠「突擊檢查」,也能避免行政主管機關與檢警重複調查的問題,因此效率大幅提升。同時司法部也設立環境犯罪課,專責環境犯罪追訴工作。
組織改造後美國環境犯罪的追訴案件數與罰金總額巨幅增加。1983~1986年間,環境犯罪追訴案件增加2倍、有罪判決增加3倍、罰金總額增加6倍,收監總時數增加13倍。而法院也願意正視環境案件的特殊性,適度放寬對環境犯罪證據要求,美國司法部的環境犯罪課的起訴有罪率高達95%,成為檢察官追訴環境犯罪的重大誘因。
台灣目前對於環境案件的追訴效率相當低,這是一種對汙染者的變相鼓勵,我們也需要更有彈性的思維才能突破困境,讓汙染者能真正負起責任。
掌管全國檢、警、調單位的邱部長務必一起思考「如何提升環境犯罪追訴效率」,台灣的環境才有一線生機。
本篇刊載於105年6月21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