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蒸汽火車遇上環境品質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資深研究員 高思齊
台鐵局從1998年起陸續修復五輛蒸汽機車頭,並不定期舉行搭乘體驗活動,但行駛時噴煙與鳴笛屢被檢舉製造空汙和噪音,遭地方環保局稽察。
對此,鐵道文史工作者則呼籲應給鐵道文化資產動態保存的法源。
這幾年文化習俗和環境保護的對立不少,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衝突?
首先,文化的維繫不應該用犧牲環境作為代價;也不應該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作為規避公害法規的後門。
例如去年南投有一知名松露茶園,業者承租國有地卻未依契約造林,遭法院判決強制歸還土地。業者當時嘗試申請列為文化景觀,藉以保留茶園。
當一座茶園位在脆弱的高山陡坡地區時,當然必須進行文化價值與水土保持等環境利益的衡量。例如探討茶園是什麼層次的文化景觀?所代表的公益有多高?以及該地改種指定樹種,進行水土保持,對公共利益的貢獻有多大?
如果眼光放得更遠,從國土規畫整體來看,根據林務局2011年資料顯示,全國尚有5,643件、面積9,374公頃無約或超限使用國有林地,這些地如果都回收種植有益水土保持、固碳的物種,可以發揮多大的功效?和現在的茶樹相比又相差多少?凡此種種的衡量下,或許整個社會就能作出判斷。
其次,公害法規也有彈性條款。以本次蒸汽火車事件為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78條已經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消防演練、焚燒感染傳染病的動植物等行為,只要事先申請許可,就可以免受空汙法處罰。
此時環保署應該基於專業的考量,公告蒸汽火車懷舊活動在特定條件下(例如不可經過空氣品質一級防制區、派員全程監督等),可以免受空汙法處罰。未來台鐵局只需在每次活動前向行經路段的環保局申請許可,即可免罰。
不過要注意的是,空汙法第78條是針對「一次性」,而非「頻繁發生、定期性」的行為,例如阿里山森林鐵路的蒸汽火車,因為是固定營運,就不適用空汙法第78條的特例,仍然要符合空汙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環保署為了配合蔡總統的非核家園政策,從去年十月起,公告天然氣發電設施只要通過許可後,可以享有「五年期間」免受空汙法處罰。將本應規範單次排放行為的空汙法第78條,「破格」用於固定汙染源,為特定能源業者廣開後門,是不良示範。
今年四月有立委提案修正空汙法第78條,限於「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緊急性」行為始能適用,但已緩不濟急。
本篇經調整標題後刊登於106年8月9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