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海外種電 難逃綠色氣候殖民之譏 氣候政治
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拋出「海外種電」的想法,要遠赴菲律賓蓋綠電廠,透過船運(意指綠能轉綠氫)或搭建海底電纜送回台灣,引起軒然大波
2024/10/17 1337
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拋出「海外種電」的想法,要遠赴菲律賓蓋綠電廠,透過船運(意指綠能轉綠氫)或搭建海底電纜送回台灣,引起軒然大波,郭部長昨允諾將在半年內提出規畫。

郭部長顯然並非無的放矢,而是做足功課,深知菲律賓二○二二年底已修法,允許外資「全資」擁有再生能源開發項目,並享有七年免稅、十年進口相關機械設備及原料免關稅,以及菲國金融機構優惠貸款等大禮包,強大的誘因之下,已是東南亞再生能源發展最快速的國家。

在綠電之外,菲律賓仍計畫增加核電產能,雙管齊下打造無虞匱乏的電力環境。

曾幾何時,名列「世界投資報告二○二三」發展中國家國際綠能投資金額第六、深受外資青睞的台灣,為了綠電,竟要求諸於排名十名外的菲律賓。

在菲國所提二○三○年再生能源占比卅五%、二○四○年五十%的目標,可望隨著近年數以倍增的綠能投資逐步實現的同時,台灣再生能源目標卻一再跳票。不但二○三○年占比卅%近乎苛求,二○五○年達成占比六十%的目標,更是空中樓閣。

「台灣菲律賓化」恐怕不再帶有貶低的意思,菲國法律、稅務制度、乃至務實的能源政策均有可參之處。

然而,「海外種電、買電」並非兩全其美、安全無虞之策,除有以鄰為壑、綠色氣候殖民之譏外,還有損害人權的隱憂。例如今年初菲律賓卡利瓦大壩大型水電工程,就被當地原住民一狀告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責綠能開發商破壞卡利瓦和森林保護區、原住民文化與生活,且並沒有實現足夠且有意義的人權保護措施。

國際組織企業責任資源中心上個月曾針對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和菲律賓十二家大型能源公司營運指導原則進行調查,發現所有公司都沒有制定保護人權和保護環境捍衛者的政策,只有兩家明確承諾尊重受其業務影響的社區(原住民),並說明如何履行承諾。而菲國允許外資完全擁有綠能開發主導權,也招致缺少與地方民眾、原住民惠益共享,過於企業導向的批評,漸受菲國民間團體所關注,未來是否仍能一路綠燈、加速放行,恐怕也是郭部長要考慮的事。

簡言之,國內綠能發展已扭曲變形,光電競逐良田、魚塭、淺山、森林;離岸風電擾動海洋、影響鯨豚、候鳥等生態多樣性,影響部落、原住民文化等嚴重影響人權事件,也會發生在國外。倘若開發案場有環境或人權爭議,一樣會影響購買企業形象與綠能供應的穩定性。

台灣綠能發展遇到瓶頸,是內部能源結構問題,如果不改變既有的非核政策,不正視能源配比的失衡問題,只想求快、捨本逐末,不但解決不了綠電供應需求,還將引發更多問題,甚至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何苦來哉!

(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為副秘書長)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296756?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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