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淨零路徑 不透明難究責 氣候變遷
國發會並非現行溫管法、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權責機關。淨零路徑之規畫及內涵仍需重新檢視入法,補充缺少之透明框架、治理原則。
2022/03/31 12832
盧毓庭/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國發會公布二○五○淨零路徑,在電力消費年均成長二±○.五%情境下,擬透過六至七成再生能源、一成氫能,及二至三成碳捕捉封存及再利用火力達標,透過森林碳匯抵銷難以消減的其他溫室氣體。

面對媒體質問,七成綠電如何穩定供電,二○二五目標跳票與備案?僅回應已規畫編列改善電網及儲能兩千多億預算。但龔主委忘了,既有二○二五年儲能目標容量一點五GW,原本就低於科技部等單位估計二點七GW,如何配合更高綠電需求?氫能、火電碳捕捉配套與價格等老問題,仍沒答案。

連最能展現淨零決心的二○三○中期目標,也只有配合聯合國氣候大會決議,擬於年底提出的模糊回應,但這不是屬於台灣的二○五○淨零路徑嗎?怎麼會不清楚台灣自己的中期目標?歸根究柢,台灣缺少誠實面對自己,自省的文化,從制度面來說,就是缺少「透明度框架」,讓政策流於口號,難究責。

二○五○淨零路徑規畫,其實就是《巴黎協定》第四條所提國家自訂貢獻(NDC),就是台灣為體現減排與適應氣候變遷所做的制度努力;《巴黎協定》第十三條並要求締約國建立「透明度框架」,以達成互信並有效促進履行。為此,二○一八年《巴黎協定》締約國會議通過「透明度框架模式、程序和指南」,除以原則性條目提示編制需納入之考量外,並就格式與要件進行詳細說明。

例如要求盡可能以表格格式提供關於其行動、政策和措施之減量目標、工具類型(監管、經濟工具或其他)、狀況(已規畫、已通過或已實施)、受影響的部門(能源、運輸、工業加工和產品使用、農業、LULUCF、廢物管理或其他)、實施實體、費用等,清楚地顯示介入手段、實施對象,也避免新瓶裝舊酒,缺少成本效益等模糊資訊。框架並要求國家提供訊息,說明履行和實現NDC有關之國內執行、監測、報告、訊息存檔和利害相關方參與的法律、體制、行政和程序安排。

從這樣的角度看,國發會發布的淨零路徑,很明顯地缺少有效達成目標之制度說明(不只有最終目標),也沒有現況分析與法規盤點,更沒有上位淨零指導原則,如氣候大會所提永續發展、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去除低效化石燃料補貼、汙染者付費外部成本內部化等。缺少原則也會導致治理部門對所推動工作之錯誤理解。

以淨零路徑亮點森林碳匯言,機關會認為只有支出八四七億元而無收入,但如果有自然資源主權觀念,就會意識到森林碳匯兼及環境效益,依照「碳主權」思維建立「碳權」制度,就可引導企業部分抵銷或碳額度交易,應該有助於國家自然碳移除永續建制,且可興利。

國發會並非現行溫管法權責機關,以及環保署刻正擬訂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跨部門協調單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淨零路徑之規畫及內涵仍需重新檢視入法,方有效力。而淨零路徑所缺少之透明框架、治理原則,也難以究責。應即時補充,強化淨零路徑之完整性。

* 本文經精簡標題後,刊登於111年3月3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2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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