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期:邁向化學物質管理之路 環境法治
不經一番寒徹骨,焉得梅花撲鼻香。
2014/04/07 15166
Bill Oxford,取自Unsplash

不經一番寒徹骨,焉得梅花撲鼻香。這幾年,經過瘦肉精、塑化劑、毒澱粉等重大食品安全與化學添加事件後,民氣可用,在諸多團體與立委強力運作下,去年12月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終獲得修正。

此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主要包含:

(1) 建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要求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修正條文第1條、第7條之1)

(2) 增訂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定義,新化學物質需經審查才准予製造或輸入。(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之2)

(3) 明定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之條件,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並明訂罰責。(修正條文第41條)

(4) 加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增訂運作前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可,與應標示毒性與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備具安全資料表等管理措施並增訂販賣或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取得核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7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35條)。

(5)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情形上網公開,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修正條文第8條)

毒管法修正可望提供主管機關更多有用的管理工具,因為過去我國毒管法係依各項目的用途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目前仍是如此),未建立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亦無從進一步管理新化學物質(如奈米化學物質,新修訂法案亦未納入)。此外,過去依毒管法篩選公告而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均仰賴政府機關逐筆蒐集國內、外化學物質資訊,所費不貲且效率有限,管制名單多以國外優先列管物質為參照。

因此,民間團體倡議多年,呼籲政府參考歐盟2007年6月實施之化學物質登錄、評估及授權制度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要求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之化學物質業者,須依所訂期程登錄並提交安全資料,掌握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情形,作為未來國內篩選評估並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

此次毒管法修法的最大特點是納入REACH精神,可為「化學物質管理法」(不只是毒性化學物質)鋪路。一旦主管機關在源頭就能掌握住化學物質的製造輸入情形,逐步建立國內本土化學物質運作及毒理危害評估之資料,將指日可待。未來便可提供衛福部、農委會等其他部會,進行資料勾稽比對,強化化學物質管理,維護國內食品與化學物質的安全。

本會長期關注環境賀爾蒙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如提出「無毒新環境-新生活運動宣言」,以及執行研考會「我國內分泌干擾物(環境荷爾蒙)管理機制之研究」,希望提出建言,促使政府加強化學物質管理,強化我國國民的健康與福祉。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納入化學物質登錄、評估及授權制度精神,但距離化學物質管理仍有距離。未來應考慮提升管理高度,從「化學物質管理法」角度切入,以化學物質生命週期觀點出發,源頭、流通、宿命及終點等面向考量,並與緊急應變機制相結合。一旦緊急事件發生時便能有效啟動警報、持續追蹤回報;警報解除後回饋於法規,以做適時調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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