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水議題的論述軌跡(下) 水與海洋
自70年代以來,國際間,聚焦在水議題的會議越來越多。
2014/06/21 13721
Chris Lawton,取自Unsplash

自70年代以來,國際間,聚焦在水議題的會議越來越多。

這些國際會議或活動的核心目標之一:為了提高人們對於水議題的重視,並且整合更多資源解決水困境,這應是沒有疑問的。然而,這些議題之中,有些是屬於個人層次、有些屬於國家層次與區域層次、有些則是屬於全球治理的層次。

儘管召開個各種大小規模不一、嘗試各種主題的國際水會議,用水議題對人們來說直觀上雖然重要,但至今仍很難提升到具有極高獨立性的核心環境保護議題。這與1977年聯合國第一次特別討論水議題的「馬德普拉塔行動計劃」(Mar del PlataAction Plan)所揭露,到如今仍辯論得沸沸揚揚的、迄未有共識的「用水人權」(the humanright to water)爭議有關。

人類的生存依賴用水甚深,好比人類必須食用動植物以存活一般,但水不像其他野生動植物可從動物生命或其他形式加以定義,要導出用水人權並非易事。倘若退而求其次,以人類生存所需的角度看待水,則會面臨經濟用水(如工業、農業用水)和人類基本飲水需求間的難以取捨。

反觀台灣呢?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的環境科學大辭典,水權(WaterRights)之名詞解釋為:「依據水利法,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水權係指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有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一般而言,水權的取得與規範,在制度上有兩種精神:優先權制(Appropriative Right System)以及河岸權制(RiparianRight System)。

所謂的優先權制,是指水權是由水資源的第一位開發者與使用者獲得,且該水源必須用於有益的使用(beneficial use),而該水權也可以交易移轉。河岸權制則指水權乃附屬於毗連河岸的土地,不單獨交易。

台灣的水利,在日本據台前,多由私人興建,灌溉水為私有,可自由買賣,日據之後,則漸將水權轉為公有。目前政府對水權制度採命令及控制式的管理,有濃厚的管制色彩,諸如水權的取得要先申請等,但實際上仍傾向於優先權制,一直核准既有水權者的再申請,不過水權並不能自由交易。由於禁止水權交易,因此水資源無法流向更有效率的用途,使得各用水者的邊際效益差距過大。

例如既有水權者無節水誘因,而新興用水需求者尋覓新水源的成本高,將造成濫抽地下水等負面效果」。顯然,台灣水治理的核心邏輯,仍以經濟用水為優先考量,且水權制度有必要加以調整。

水到用時方憂少,事非經過不知難啊。

圖片為1970年開始,全球為了水相關國際議題而召開的主流會議時間軸,取自Peter H.Gleick, 2005, Large International Water Meetings: Time for a Reappraisal, WaterInternational, 30(3):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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