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污染「源」,從法制整合做起 環境正義
多年來台灣農業一直處於工業汙染農地的陰影之下,時不時會聽聞農業用地遭重金屬汙染的新聞,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彰化和美、台中大里等地區的土地汙染情況。
2014/08/16 14301
Tapio Haaja,取自Unsplash

多年來台灣農業一直處於工業汙染農地的陰影之下,時不時會聽聞農業用地遭重金屬汙染的新聞,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彰化和美、台中大里等地區的土地汙染情況。

針對各地區的土地汙染狀況,立法院通過土壤及地下水汙染防治法,行政院則建置了全國農地污染管理系統,制定處理農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並籌措了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

然而,這些都是傷害發生後的補救措施(事實上還不一定補得起來)。在「希望污染不再發生」的目標之下,也許我們在積極關注汙染農地整治的同時,也應該深究斷絕汙染源的各種可能性。

當我們談起農地汙染議題時,往往會將時間回推至六零、七零年代左右,談到那個經濟起飛的年代,由於經濟掛帥較不重視環境保護,此外又採家庭即工廠的策略,近而出現農田間小工廠林立的景象。

此外,早期環保的觀念較為低落,灌溉水道與廢水排放水溝共用,使得帶有重金屬的廢水流入灌溉溝渠,成為農田灌溉水,造成土壤污染。雖然這是一段無可抹滅的過往,但至今仍不斷被發現的汙染情況,似乎不應以歷史共業一言略過。

到底我們是否有足夠嚴謹的法制來防範汙染再度發生?

從農田間工廠林立,灌溉水道與廢水排放水溝共用導致汙染等狀況,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其中有土地使用規畫紊亂的問題。翻開區域計畫法,其中第七條第九項規定區域計畫應包括「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規劃。

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中也明確指出,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分別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而所謂農業用地,係屬農牧用地,主要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依上述規定應可推論,區域計畫法下劃定為農業用地者僅得就農業用途利用土地。

雖然,從區域計畫法中能得到農地農用的結論,農業發展條例中卻另有農地使用規定。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八十九年新增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從這一條看,一個轉折語氣的運用,就隱含農業用地得做為廢棄物處理場或污染性工廠使用的可能性,明顯與區域計畫法衝突。而處理這樣的法制衝突,正是斷絕土地汙染亂象的重要工作之一。

要提升國家整體環境,杜絕汙染源,正視國土規劃與使用的重要性,並確實執行是極為重要的。也許土地汙染的狀況一時半刻無法徹底改善,但防範更多污染源出現的緊密規範是防止汙染惡化重要的一步。

我們準備好要跨出這一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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