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國際接納 先證明自己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資深研究員 高思齊
巴黎氣候協議已經通過,日前環保署長魏國彥在媒體投書表示,「如果台灣是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的一員」,我們將會貢獻心力與財力,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為人類永續發展而努力。究竟台灣要為氣候變遷負擔多少責任?這是魏署長沒有提到的問題。
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l Responsibility,CBDR)是全球對抗氣候變遷的「責任分配指導原則」,依據發達與發展中國家對全球環境問題的歷史差異,及解決這些問題的經濟、科技能力的差異,賦予各國不同的責任。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從誰應該減多少碳、誰應該付多少錢,都適用。但應用的困難之處就在於如何「具體」區分誰的責任到底有多重?
台灣並未加入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也沒有機會加入新的巴黎氣候協議,所以不在CBDR原則的規範框架下,但今年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揭示,身為國際一員,我們必須要了解台灣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上的國際責任,以及這個國際責任在國內的意義與價值。
台灣的經濟實力在世界上名列前茅,GDP全球排名26,人均GDP排名16。另外,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評比,台灣的世界競爭力排名15,顯示我國有相對高效能的企業與政府,科技實力也不容小覷。但同時台灣也是排碳大國,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排名24,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更達到第20名。
這些數據顯示,台灣有能力,也有責任減碳。除了國內減排之外,我們也應該自主履行對開發中國家的責任。然而我們的減碳目標相對保守,而且政府尚未做好能源轉型的準備,更不打算擺脫溫室氣體最大排放源──燃煤電廠,顯示雖然有溫管法,但還沒定下減碳的決心。
在國際責任方面,根據巴黎氣候協議,2020年前,富國每年要對窮國支助1000億美元,但這筆資金直到2015年還只有620億美元。台灣不用加入「存錢」的行列,而且已經有專家指出開發中國家根本沒有能力運用這些經費,台灣反而可以運用這筆「該存」的錢,提供實質的技術協助。例如去年我國政府協助美洲友邦聖文森加強水災防救能力,聖國受益人口1萬4000人,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並應該擴大進行。
台灣對於氣候變遷的責任來自於我們的高排碳量、我們的經濟與科技實力以及愛護地球母親、關懷同胞與下一代的心,而不是如魏署長所說,「如果」聯合國讓我們加入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才會付出行動的「附條件」責任。事實上,在魏署長要求聯合國「包容、接納」我們之前,如果可以先交出一張漂亮的成績單,拿出國內減碳與扶助其他脆弱國家的實績,相信會更有自信、更有說服力。在後京都時代、新的巴黎氣候協議啟動的時代,讓我們以更大的決心,做氣候變遷的英雄,用行動證明自己!
本篇刊載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