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邁向永續發展的關鍵角色 環境法治
傳統的法學教育中雖然很少看到「環境」的蹤影,但面對過去半世紀人口快速成長、經濟蓬勃發展所帶來的劇烈環境變化,司法也不得不有所回應、重新學習認識環境。
2016/10/11 59933
圖/MiamiAccidentLawyer

想像在某個地區建立了一座法院,使用這座法院的法官除了關心辦公環境、開庭設施以及其他行政支援配備之外,會不會也關心當地的地景以及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空氣、河川、土壤、居民(包含人與其他生物)的居住品質?

 

我們希望答案是會!如同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環境法委員會主席,同時也是巴西高等法院法官的Antonio HermanBenjamin所說,「法官是環境保護中最有力量的角色」。因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依靠數以百計的法規保護環境,但如果沒有好的法官,這些法律都只是紙老虎。我們期待每一位法官都能扮演環境守護者的角色,但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讓法官不只掌握nature of law(法律的本質),更重要的是認識the laws ofnature(自然的法則)

 

司法作為整體社會公平正義的穩固基石,其變革的速度無疑是相對緩慢的。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雖然很少看「環境」的蹤影,但面對過去半世紀人口快速成長、經濟蓬勃發展所帶來的劇烈環境變化,司法也不得不有所回應、重新學習認識環境。

 

2012年的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RIO+20地球高峰會)中,來自全球超過250位法官、檢察官代表,共同提出「環境司法、治理與法律宣言」(Rio+20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alJustice, Governance and Law),指出「獨立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對於執行、制定和實施環境法律至關重要,各法官、檢察官和審計人員有責任強調法律對實現永續發展的必要性,並應促進各機構的有效運行」、「承認人權與環境間的關係,以及在對環境法律做出司法解釋時採用『特殊標準』。」所謂「特殊標準」一般認為包括「污染者付費原則」、「預警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等。宣言中並強調「各國應互相合作,鼓勵司法學院等相關機構提供永續教育」。

 

除了國際的回應外,近年來許多國家的司法也出現突破性的環境判決,例如在歐洲,為因應全球暖化問題,許多歐盟國家遵循「哥本哈根協議」訂定二氧化碳減量目標。然而同樣是會員國的荷蘭,卻訂出低於協議的標準,引發荷蘭國內環保團體的不滿,其中一個當地環保組織「Urgenda」,在886名荷蘭公民成為共同原告(co-plaintiffs)下,於2013年向海牙地方法院控告荷蘭政府,希望迫使當局提高減排標準以因應氣候變遷。經過一年多的訴訟,Urgenda獲得勝訴判決。海牙地方法院宣讀判決時指出:「政府有責任保護人民免於『迫在眉睫』的危險,包括避免氣候變遷對低窪國家影響的法律義務」。在這個劃時代的判決之後,甚至有人認為巴黎氣候變遷協定的下一站就是:法院。(Next stop for Paris climate deal: thecourts)

 

回到台灣,司法面對環境案件也在悄悄改變。例如2013年做成的大法官釋字第714號,針對跨越四分之三世紀的台南臺鹼土壤汙染案,做出結論:基於環境公益,即便污染發生且停止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通過之前,中石化公司(臺鹼公司的後手)仍然必須負責整治,這樣的法律適用,並不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永續」已經成為人類發展的主詞,所有的社會活動、政策規畫、法律訂定,都應該考量環境永續的因素,司法審理案件的過程也不例外。但是不只台灣,全世界都還在摸索何謂永續的法律,司法判決又如何融入永續的概念,因此我們看到在聯合國、歐盟、甚至中國大陸都進行法官的環境教育。例如從2014年起,歐盟在中國大陸推動環境司法教育,共培訓了將近300多名法官律師及環保組織。被稱為中國新環保法成立以來規模最大、參與法官最多的一次專門的環境法法官培訓。

 

法官毋庸置疑是邁向永續的關鍵角色,但法官本身還需要學習何謂 laws of nature(自然的法則),大學法學教育、司法行政應該有意識的規畫環境司法的教育、和國際合作,積極開發課程、教材,正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如此一步一腳印的積累,我們要從「人的法治」,邁向「自然的法治」,而這個過程需要有法官的投入與貢獻,才有可能摸索出讓後代子孫永續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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