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環保署在修法破壞環境 環境法治
「因為天然氣空污排放少於煤炭,所以要免除空污法、環評法的管制,讓天然氣盡量多燒?」這是行政院版空污法14條的修正方向,我們堅決反對退步修法。
2018/02/21 49498
Photo Credit: Skip Dickstein

據聞環保署提出空污法修正條文,將燃氣電廠的豁免條款從原本的第78條,挪到第14條。空污問題成為全民公敵,許多人將改善空品的希望寄託在空污法修法上面,卻發現空污法已經變成「火力發電保障法」,乾淨空氣離我們越來越遠。

猶記前年九月環保署為了配合非核家園政策、讓天然氣火力全開,公告公民營電廠只要使用天然氣發電,即使污染超標也不受空污法處罰。其依據來自空污法78條規定,「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一、消防演練。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然而任何一位有常識的法律人都知道,這個條文本來是空污法為了因應防疫、消防的特殊情況而設的「例外」,不能被當成「豁免特定污染源責任」的常態利用。

去年有立委看到空污法78條被濫用,提出修法以杜絕歪風。環保署當然也知道在法理上78條不能這樣操作,但為貫徹政策,竟然在新的修法版本第14條中,直接把前述公告內容修訂為法律,點名天然氣發電不受排放許可證以及環評結論的限制。

「環評結論」是在電廠設立、擴廠之前,先依據當地的人口密度、工廠密度、空污背景值、地形氣候條件等,評估每一根煙囪的排放許可量及其可能的健康等影響;而環境主管機關再依照許可量核發「排放許可證」,確保日後電廠營運過程中,不會排放造成空氣品質過度負擔的污染量。如果依照行政院版空污法草案通過,則空汙以及環評兩項保護空氣的法律手段全都將無條件為天然氣發電讓路,這樣真的對嗎?

環境的治理,不應該只有「政治」沒有「法治」。想要擴張天然氣發電,更不應該用拆除空污法與環評法的方式為之。試想,未來全台灣有50%的電力來自天然氣,此例一開,等於切除空污法一大塊的守備範圍,一個政府這麼輕易放棄管制空污的職責,空氣品質真的有改善一天? 更何況污染低於燃煤的發電方式這麼多,為何獨厚天然氣電廠?這樣「獨沽一味」的修法,真能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 再者,所謂「天然氣『替代燃煤』」的修法立場,在對照經濟部長預告「未來燃煤使用量會持續增加」的宣言之後也不能成立。那麼,如此破壞法治,棄守空汙與環評的修法所為何來?一個破壞環境的立法,能被稱做有效立法?

去年九月中國大陸送台商一份大禮: 環保追殺令。凡是空污、水污不符合規範者,全部停工停產。大陸彷彿進入「環保戒嚴」時期,這樣的手段,是為了環境;反觀台灣大膽破壞法治原則,完全不管環境變差、變劣,形同為了特定目的而實施有害環境的緊急命令,兩岸環境保護的目的與作為落差至此,難道是一種充滿嘲諷的翻轉?一步步被環保署拆解的環境法治,能守得住台灣的青山綠水嗎?

本文經節錄、更改標題後刊登於107年2月21日《中國時報》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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